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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

(2013-01-22 19:08:33)
标签: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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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公告

收入

分类: 全国法规我最快

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031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122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1

100738

【经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及其成员机构根据许可协议使用“中翰”品牌及标识】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是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都总部,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有限公司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中翰税务温馨提示:仅供内部参阅  切勿对外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1],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8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012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2]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翰税务提示】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l  中翰联合税报订阅联系人:喻术兰

l  联系电话:18710020935

l  201311日起年度订阅价格调整为4000元。

l  订阅请直接汇款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工体路支行

l  账号:3514 0188 0001 02111

l  户名: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²  汇款后请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发票抬头开具单位全称发送至电子邮箱shulanyu@cntransferpricing.com,我公司将在收到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5个工作日内将咨询费税务发票快递至指定地点。



[1] 【中翰税务提示】不赞成使用增值税应税收入这一术语,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直是采用销售额这一概念。

[2] 【中翰税务提示】关键是看补贴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收取的对价,而不在于补贴是直接给销售方,还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中央财政在类似经济活动中并不不参与交易,而是利用补贴机制来调节和引导某种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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