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
(2013-01-22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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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翰国际联合税报
2013年第031期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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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1],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1月22日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报来请示,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2]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翰税务提示】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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