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82号售后回租等契税政策
(2012-12-21 1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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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合伙人名下成交价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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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翰联合税报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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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中翰税务提示】本条政策避免了契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征税。承租人将标的物房屋土地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权属,该环节照章征收契税。回族期满,承租人回购标的物房屋土地,此环节虽然再次承受房屋土地权属,但税法对其免征契税。
本条规定的政策目前仅仅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没有明确其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实际工作中也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在回租业务中办理相关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手续。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中翰税务提示】本条政策避免了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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