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局确认:湖北银行符合特殊性重组
(2012-07-23 1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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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大企业与特殊业务 |
中翰联合税报
本期税报制作于201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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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2】101号
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特殊性重组备案的请示》(鄂银文[2011]107号),要求对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予以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要求,应当按照特殊性重组办理。
【中翰税务提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联合重组模式分为几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模式,如江苏银行、长安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等;二是统一吸收合并模式,如徽商银行、吉林银行;三是分步吸收模式,如云南富滇银行、山西晋商银行、广西北海湾银行,这一模式还在摸索中。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后,原五家银行股东按照评估的各家银行净资产每一元折合为新设的湖北银行1股的形式。合并后五家银行的法人主体地位注销,成为新设立的湖北银行的分行。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详见附件一)。
三、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取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原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计税基础确定(股东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在重组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湖北银行股权。
【中翰税务提示】此处表述有误,原五家商业银行已经注销,不存在取得湖北银行股权的问题,而应是指原持有五家商业银行股权的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取得湖北银行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照其原持有五家商业银行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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