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1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
(2012-06-21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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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11】14号
C公司控股方为香港居民个人,其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包括C公司和A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所得中涉及转让A公司部分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对其进行征税。
急求该文件,中国财税浪子王骏TP@TAX800.COM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虽然没有看见该文件的全文,但是文件中对于C公司股权或转让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判定是合理的。当然,在适用个税法的基础上,我对文件本身的表述尚有不同意见。C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控股位于深圳的A公司。C公司的原股东将香港公司股权出售,税务机关认定该股权转让标的包含内地A公司资产,因此将其界定为源于中国境内个人所得。事实上,我们理解,香港公司确实拥有境内公司全部股权,但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和转让内地公司资产之间应该是股东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如果大家有完整的文件不妨提供出来共同讨论。同时感谢一下来自美国的韦金记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