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权激励

(2012-05-31 17:57:28)
标签:

财经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企业所得税

分类: 全国法规我最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首先应该更正一个用词错误,18号公告原文使用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一语,其实应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也许是阴差阳错,总局会同财政部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不厌其烦地下文解决与规范,看得人头昏脑胀,有时不能自拨。但是对于股权激励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却一直“讳莫如深”,实务中也五花八门。甚至出现这样的怪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结合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认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事后被一些部门检查时又遭受否决,企业也遭到处罚。这样不仅不会有助于税收实务的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因此说,18号公告及其解读的出台,是资本市场所得税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另外,也有些许隐忧,涉及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重大政策,这样的文件为何不是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而是单独由税务总局行文,会不会在实际执行中受到影响?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其股票为标的,对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激励,暂不纳入本文件处理范围。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自身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员工也就是子公司的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也不适用于本公告。

    但是本公告并不是仅适用于国内的上市公司,同样依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境内的非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也可以适用。比如,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已经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也可以适用本公告。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上市公司向其有关人员也就是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如果要求激励对象在取得股票时支付一定的对价,这部分对价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激励成本。在税法层面,一旦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类似于股票期权被马上行权,因此需要在实际授予日比照工资薪金被实际“支付”理解。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授予激励对象一种针对本公司股票即上市公司股票的买权,激励对象自己会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去判断,是否履行这种买权。激励对象可能行权,也可能不会行权。因此,就税法角度而言,这种激励是否一定会转化为实际“支付”并不确定,必须在有关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才会转化为税法意义上的工资薪金类支出。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此前,我们对股权激励的理解过于狭隘,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上都“坚持”或者“固守”这样一个原则,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可以扣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可以扣除,甚至连总局自己编写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也这样界定。相对而言,总局18号公告比我们要“慷慨”许多。想起老C同志最近的那一段波光,不由不暗暗叫绝。我们必须为我们过去的“坚挺”而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的“亏耗”而道歉,18号公告你为何时隔四年半才姗姗来迟?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2年0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
  
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答: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确认为何性质的费用?
  答: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我们考虑,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五、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在何时确认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答: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七、非上市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比照执行问题?
  答: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公告》中规定,对这些公司,如果其所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八、请举例说明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例,假设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从授予日起的三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
  (一) 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1、A公司在三年间共确认管理费用232500元(155×15×100),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在授予日,企业并不进行账务处理,当然也不必进行税务处理。在会计层面,企业需要采用股票期权的定价模型确定期权的公允价值,这个模型俺基本不懂。实际工作中可以借助外力确定,本案例确定授予日期权公允价值为15,基于此确定的股权激励形成的薪酬成本为100*155*15=232500元。企业不是在行权日一次性确认全部薪酬成本,而是在等待期内分摊,这个分摊主要是采用直线法,但在实际核算时需要对员工的离职率进行合理估计并考虑其变动。在本案例中,事先隐含着一个假设,就是每年年末都不需要对离职率进行修正,都是预计会有45人离职。因此等待期内的每年确认的薪酬成本费用时一致的,都是77500元。
  2、在等待期三年内,每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75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7500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前已述及,本案例假设员工的离职率不会发生变动。如果在第一年年末,公司预计会有20%的员工离职。则第一年确认的期权薪酬成本为200*(1-20%)*100*15*1/3=80000元;第二年年底,企业预计会有15%的离职率,确认成本200*(1-15%)*100*15*2/3-80000=9000元。第三年末等待期满之前时不出所料,恰好有45人离职。第三年确认的成本155*100*15-170000=232500元。
  3、职工行权时,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2500
  贷:股本                            15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79000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前已述及,实际行权日,股票公允价值是10元,大家都选择行权。企业收到员工的认股款155*100*4=62000元。原已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232500元,合计294500元全部转化为股本(面值1元)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从上市公司辽宁成大的实践来看,这部分资本溢价如果在日后用于增资,地税机关认可其自然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必须注意,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是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即:(10-4)×155×100=93000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3000元。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由于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基本都是采用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税法并不认可在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期权薪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中,等待期内确认的会计费用需要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全额做纳税调增,税法只是等到实际“行权”也就是“支付”年度确认期权薪酬成本在税前扣除,在本案例中155*100*6=93000是税法认可的行权年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期权薪酬成本。由于18号公告认可该项费用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税前扣除指标的基数。税法上认可的费用不是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而是实际行权日股票公允价值扣除职工支付对价后的部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权年度,会计处理时并不确认行权日的薪酬成本费用,或者说,行权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当期损益,但由于税法允许在行权年度扣除工资薪金,因此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减处理。千万不要这样认为,说既然您在会计上不确认费用,那么我税法就认为你放弃了该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权利,我也不予认可。这就是荒唐至极了,可惜这样的荒唐事情居然一直在发生。

    由于实际行权时,激励对象自然人有个税义务,因此还需确定其个税税款。假设每人在行权日取得股票后都不卖出,由于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每人单独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0-4)*100=600元,个税为(600/12-0)*3%*12=18元。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从这些激励对象个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工资的个税单独计算)。查阅上市公司有关材料,还没有查到由上市公司垫付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实际产生的个税确实是由公司承担的,相关税款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可以结合总局2011年28号公告的思路去考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