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的相关提示
(2011-09-22 02: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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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代理发行 |
分类: 大企业与特殊业务 |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的这份指导意见是在没有收到财税【2011】76号文的基础上做出的,请点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2duv4.html,预计该局会一句财税【2011】76号文修改意见。西城国税的税政水平在全国是一流的,依然值得信赖!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部分购买了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在2009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减免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据以减免的依据为:
1、《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63号);
2、《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66号);
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23号);
但从目前的文件规定看,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理由和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而地方政府债券并不是由财政部门发行的,财政部门只是代理发行,因此地方政府债券不是国债,其对应的利息收入也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偿还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23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0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财库【2010】123号为财政部国库司出台的文件,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依据,也没有相应的财税字文件明确可以按财库【2010】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截止目前,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文件并没有明确企业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现有的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所得不得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