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22 14:39:51)
|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 成文日期:2010-07-09 |
|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后,总局的税收立法越来越规范呢,可喜可贺。这个文件有一点小瑕疵,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是不应该叫通知的,如果跟1号公告对比起来还是定名叫《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更好一些。不过瑕不掩瑜,这个文件的伟大之处是使得公司+农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走出了北大荒,而且出色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了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将农户直接实施的农业活动的税收优惠权穿透给公司来享有,这无疑会对农业、农垦体制改革做出有益的帮助。年初笔者曾经对《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及对上市公司北大荒的影响做出了分析,这个新公告其实是将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的政策延伸、拓展后明确推广到全国,公司加农户的税收优惠走出了北大荒!
|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
国税函[2009]779号
|
| 成文日期:2009-12-31 |
|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