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力争飞行员补贴个税特殊政策
(2010-07-12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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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营改增”专题讨论 |
根据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从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员办事处得到的最新信息,2010年4月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了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阶段性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北京专员办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整改落实后续进展情况也十分关注。日前,按照北京专员办要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所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亲赴北京专员办,就处理决定中涉及行业共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进行专题汇报。
据了解,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针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报批计提企业年金问题,已向国资委作进一步申请并已获批准,于2009年起正式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关于支付代理售票人暗扣手续费未入账未缴纳相关税金,以及支付空勤人员飞行补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行业共性问题,该公司已经联合东航、南航联合上报民航总局,就行业共性问题和行业所处的特殊环境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争取政策支持,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内将就此问题明确答复;关于集团内部历史遗留的房改房损失挂账问题,集团已经组织了清理专班,积极清理挂账,解决相关问题。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员办事处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非常重视,要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时汇报相关事宜进展情况,积极落实整改。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少缴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款问题,要求该公司尽快补缴有关税款并将缴款凭据及时报送北京专员办。北京专员办将继续跟踪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真正起到推进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促进企业规范核算,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目的。
此前,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全体专业人员曾在每周一次的案例分析会上就中国航空集团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空勤人员飞行补贴涉税问题进行了集体会商。会商结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曾经专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做出研究批复。该批复得出的结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需要正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明确的。但是,考虑到民航运输的特性,以及我国民航运输业特殊的经营环境,我们建议中国航空集团会同其他大型航空公司联合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交通运输部财务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做出请示,请求国务院财税专管部门给与行业性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