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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文莱、荷兰、印尼税收协定重点解读

(2010-07-06 14:38:16)
标签:

税收协定

香港居民

避免双重征税

王骏

财经

分类: 小税种税收法定

香港与文莱、荷兰、印尼税收协定重点解读

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做出三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文莱、荷兰及印度尼西亚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的协定。这三项命令已经于2010年年72日刊宪。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介绍,这些协定可确保投资者无须为同一项收入两度课税。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首席联络官王骏认为,这些协定有利于从事两地跨境贸易及投资活动的人士更清晰地确定自己的税务负担,并节省税款。

另据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向特区财政事务官员了解,这三项命令将于201077日提交给特区立法会审议。这些税收协定必须等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批准程序后才能生效。

根据香港与文莱的税收协定,文莱居民或公司就香港收入所缴的税项,可以从文莱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文莱税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首席联络官王骏表示,一般来说,香港居民从文莱收取的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将由现时的15%10%收款人为银融机构,税将进一步5%收取息者为香港政府、香港融管局或其他认可机构,文莱将豁免征收息预提所得税;于文莱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现时的10%5%。文莱将豁免香港居民源自文莱的国际航运收入的税项;及香港航空公司经营往来文莱航班亦可享受优惠,有关润只需按较低的香港税(法团税16.5%)缴纳香港得税,而无须在文莱缴税(23.5%)

根据香港与印度尼西亚的税收协定,荷兰居民或公司就香港收入所缴的税项,可以从荷兰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荷兰税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合伙人东莞同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世良先生表示,香港居民从荷兰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将由现时的15%10%收款人为香港政府、认可的政府机构或合资格的退休基;或如收款人为合资格的实体、总部公司、银或保险公司,而该些个体持有派息公司最少10%的股本,有关的税将进一步0%

香港与荷兰协定生效之后,将取代现时提供同样优惠但仅限于空运和航运收入的有限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香港与印度尼西亚的税收协定,印度尼西亚居民或公司就香港收入所缴的税项,可以从印度尼西亚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印度尼西亚税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合伙人上海海阳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蓓女士表示,香港居民从印度尼西亚收取的股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将由现时的20%10%收款人为持有派息公司最少25%的股权的公司,有关的税将进一步5%。香港居民从印度尼西亚收取的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将由现时的20%10%收款人为香港政府、香港融管局或其他认可机构,印度尼西亚将豁免征收息预提所得税.香港居民于印度尼西亚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现时的20%5%。香港居民源自印度尼西亚的国际航运收入的税项可享有50%的减免;香港航空公司经营往来印度尼西亚航班亦可享受优惠,有关润只需按较低的香港税(法团税16.5%)缴纳香港得税,而无须在印度尼西亚缴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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