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总纳税下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9-06-16 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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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总纳税下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为设在深圳的某外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从事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A公司在广州越秀区设有一个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9年度第一季度,A公司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广州分公司40万,深圳公司60万)。请计算:第一季度,A公司及广州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8分)
宋老师分析:
1、一“总”一“分”,则深圳总机构、广州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各为:50%。广州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如下:第一步,计算深圳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第二步,计算深圳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50×20%=10万元;第三步,计算广州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第四步,计算广州分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第五步,计算总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合计数:10+12.5=22.5万元;第六步,计算总分支机构的预缴所得税额:广州分公司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2.5×50%=11.25万元;深圳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2.5×50%=11.25万元。
2、计提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个体,如果按照账面利润计提企业所得税,则:广州分公司:40×25%=10万元;深圳总机构:60×20%=12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广州分公司:
借: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深圳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
广州分公司:
借: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深圳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依据第一种方法,按照自身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和总分机构分配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一致,其差额很难处理。你距离中方框空缺的科目如果替换成所得税费用就和方法2一致了。
分支机构能否真正实现独立核算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分支机构本身没有注册资本,只会动用上级拨入的启动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如果非要独立核算,必须将资金成本等其他因素考虑进来才可以真正反映总分机构各自的利润水平.单独归属于某个机构的40万60万并不具有可靠性,以此为依据计算所得税费用当然也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