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简化CFC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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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即通常所说的CFC管理判定规定进行了简化。
通知指出,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中税网财税专家王骏解释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根据稍早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一份重量级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很显然,总局出台本次通知的用意在于明确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为其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这些国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都明显高于中国法定名义税率,而且很少存在税率优惠。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州平均公司税税率之和达到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