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专项盈余公积储备核算
根据最新颁布的财会函[2008]60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这意味着安全生产费用不在从成本中提取,也不作为长期应付款进行负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动用安全费用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施也可以比照一般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了.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或者提取安全费用、安全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贷:银行存款等
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
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发生以上支出的同时对安全储备进行权益项目内部结转,有一点象过去的公益金,专款专用的色彩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感悟:
1、提取的安全费用作为权益资金管理,提取时不会冲击企业的损益状态,减轻部分上司公司提取安全费用的利润压力。
2、安全费用提取涉及财企[2004]324号、财企[2006]478号、财建[2004]119号、财建[2005]168号、财建[2006]180号等诸多文件,希望有关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整合系统规范。
3、动用安全费用储备实际发生的折旧和费用化支出可以依据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从08年以后的文件初步判断,提取安全费用被允许扣除的可能性几乎为0
4、维简费可以比照安全费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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