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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5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下的几点思考

(2021-01-19 16:11:42)
标签:

365

财经

分类: 经济管理

2020年12月18日新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号),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共十一章三十七条。结合这个实施意见,就几个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讨论如下:

一、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在以煤炭开采为主营业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占5%的股权,能否转为优先股?会对该混合所有制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实施意见“(二)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积极稳妥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

这里提出了“对充分竞争的领域”“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首先是“充分竞争的领域”才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而煤炭开采是资源类管控的行业,不是完全市场化、可以充分竞争的领域,所以,这部分国有股权不会转化为优先股,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会失去在目标公司的表决权,而且它入股该公司也绝不是为了一点“利润优先分配”。如果,该国有企业的股权转为优先股,对这个混合所有制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在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权等方面少了一个股东表决(除了利润分配以外的股东权利)。这显然不是该国有公司入股的最初愿望。

二、在实施意见还指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效管控模式和运营机制,一企一策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对于混合所有制公司股东如何落实行权能力?

2019年4月28日下午,《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开。本方案是本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1+N文件体系的延续。其中“1”是指总体方案,即2015年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N”指国务院以及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改革配套文件,达30余个。目前文件出台已经接近尾声。与本方案密切相关的政策包括2017年出台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及2018年《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9]9号文是一个重大的权力结构调整的改革,这至少是对国企久违的放权,国资委等(出资人代表机构)机构相对权力缩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权力扩大。通过大幅减少审批或事前备案,加强清单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极大地提高了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

在以“管资本”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下,将目前“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授权模式变为三层模式,即“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由于中间增加了一个层级,监管范围归位于一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层面,通过董事会体现出资人意志。完成公司化改制是前提,组建集团化公司是基础,进一步建设起科学高效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最终做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

9号文出台,再次确定了倒计时时间表,确定了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通过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后投向更需要国有资本集中的行业和领域,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以上回顾,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要在本轮改革当中尽快完成相关的公司化、集团化改制,要以《公司法》为依据,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行权”的实质意义。就具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来说,不论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股东,都要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等,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三、民营企业如何在这轮改革中获益?

首先,促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是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创业和产业发展,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并且通过一些切实措施(?)不断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支持民营企业育才引智,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力度,把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工作的整体规划。 其次,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三,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继续落实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第四,帮助民企化解债务,“建立清理和防止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严防新增欠款,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营造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之间债务问题的市场环境。

最后,将进一步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不得额外对民营经济设置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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