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365信息披露违规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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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du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zhi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已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本条的罪名也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据【财新网】记者 王娟娟报道,在康美药业( 600518.SH ,现更名ST康美)因财务造假受到行政处罚后,实际控人、也是造假主使人马兴田终于面临刑事追责。
7月9日晚间,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据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此前康美药业(600518.SH,现更名ST康美)就因造假案而受到到证监会行政处罚,60万元的顶格罚款引发市场热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行政处罚不会是本案终点,证监会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对康美药业案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上述人士称,民事追责机制亦将发挥作用,将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追责、民事赔偿体系,切实提升市场违法成本。
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康美案违法行为发生时,《证券法》尚未修改,财务造假的行政责任偏低,60万元罚款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证监会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追责。新《证券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相关主体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 近年来,投资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多数案件行政处罚结案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诸于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其中起到积极作用。证监会人士举例称,方正科技(600601.SH)虚假陈述案,行政处罚作出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300余件案件,涉及千余名投资者,通过示范判决加调解的方式公司赔付7000余万元。华泽钴镍(000693.SZ,现已退市)在被证监会处罚后,百余名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赔偿4900余万元。证监会在对中毅达(600610.SH,现已退市)作出行政处罚后,相关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判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裁审理了博元投资(600656.SH,现已退市)余蒂妮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北京市高院则也是在2017年审理了华锐风电(601558.SH,现ST锐电)韩俊良、陶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两起案件的主角公司最终都走向了退市:博元投资在2016年成了A股强制退市第一股。华锐风电则在近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触发了面值退市;4月13日,华锐风电已收到上交所工作函,上交所称将在15个交易日内(自4月14日起)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2020年4月,上海首例信息披露违规入刑案例——中毅达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中毅达(600610.SH,现*ST毅达)管理人员林旭楠、任鸿虎、秦思华、盛燕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 判决结果显示,上海三中院最终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鸿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旭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盛燕和秦思华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判刑的四人中,任鸿虎和林旭楠为中毅达高管:任鸿虎时任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林旭楠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而盛燕是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秦思华时任中毅达财务经理,属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ST毅达财务造假始于2015年7月,其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但公司却最终将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当年三季度报表,虚增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主营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扭亏为盈。 2016年11月,证监会对中毅达立案调查,2018年1月作出处罚,对中毅达和主要责任人均作出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彼时证监会认定的直接责任人是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其中并无秦思华,他也并未被证监会处罚。
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中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等。对信披违规成本也有所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同时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17条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第一:信息披露义务是上市公司以及股东、董监高和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而且要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决不能故意披露虚假或不及时披露信息。否则就会触犯刑法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数额不会小。第三:相关中介机构也会被追责,包括刑事责任。第四:法律越来越健全,监管以及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投资人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所以,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