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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明星”的过与罚

(2008-09-21 14:04:37)
标签:

蒙牛

明星

三鹿

奶粉

丁俊晖

法律责任

免检

杂谈

分类: 杂七杂八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对代言的明星是否有责任,网民也是议论纷纷。

  

   昨日,“台球神童”丁俊晖的经纪人代表丁俊晖向蒙牛产品的消费者及广大球迷致歉,并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2006年3月,丁俊晖正式与蒙牛签订了一份巨额的广告代言与赞助合同。蒙牛出事后,丁俊晖经纪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小晖的态度主要是看经纪公司研究之后的安排,丁俊晖本人已经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

 

   我为丁俊晖的行为叫好。他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他也抚慰了“蒙牛”产品的消费者。

 

   查阅了我国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广告产品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人举例说,法国美国就有明星代言广告产品因为产品的问题而入狱。那是国外的事,我们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追究责任。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

 

   这些明星在代言这些产品广告时,不可能有能力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更重要的是:这些产品都是具备相当的知名度,当时蒙牛在国内行业里算得上数一数二的企业,产品都是免检的,谁会想到他们的产品也有问题呢?对于“奶粉明星”来说,他们也不希望自己代言的产品出任何问题。

 

   免检产品出了问题又是谁之过呢?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我想这一点大家都明白吧。  

 

   但是现在既然问题出来了,“奶粉明星”们也不必始终抱着事不关己,自己代言的批次产品没问题的态度,这样令人心寒,更令那些患儿及家庭伤心。明智的做法是:向丁俊晖学习,主动站出来,道个歉,表示一下对患儿的关心,还能体现出你们的同情心。同时,还能很好的维护明星的形象。

 

   另一方面,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明星代言的产品,在代言合同期满后出了问题由明星来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在法律层面上对明星代言缺乏监管。 如同食品安全法一样需要修改,广告法也需要一定的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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