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要特征的公司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长期“友好”地合作,因为“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总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尤其是股权之争较为常见。
股权之争,有的是争控股权,有的是争转让权。争控股权就是现有股东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并达到相对或绝对控股的地位。争转让权是股东意欲向现有股东之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详细,唯一的一点就是要明确股东与股东之外的人受让条件应当一致,如果现有股东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按照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条件予以答复的,转让方则可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是转让条件不得低于向其他股东所提出的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为了争夺控股权,就会向其他股东收购股权,这时就会适用七十二条第三款:“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为防止出现股权转让僵局的出现,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的约定,允许股东之间的转让,但是当其他股东反对转让时,应当协商各自受让的比例,假如不能协商的,则按各自原先持股比例分流,当然条件是“同等的”。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就此进行详细例示,可以宽泛也可以严格,在成立之初就要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主权利,以防止今后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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