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实际问题之解惑。
一、授权经营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九九三年《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授权经营这一概念,文件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自此,授权经营开始出现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之中。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进一步指出“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式人民政府授权……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条例》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经营制度,确定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提供了依据和指南。
二、“授”的什么权?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即股东权、董事会权、监事会权三权各负其责,有效制衡。股东权主要是指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但其可与所有权本身做不同程度的分离,并且在现代社会,这种分离有越来越明显的趋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可以概括为: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
授权经营的“授权”就是重大决策权和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这两个权利。
三、授权主体是谁?
按照公司法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授权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两者所授权的内容不同。
被授权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对于其他性质的公司尚未有授权经营的法律依据)。
四、在《公司法》修订前已经实施授权经营的单位现在还有效吗?
授权经营的由来和初始含义是,组建企业集团试点中,政府(有关部门)将集团非核心企业的财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授权经营作为财产划拨的法律确认,在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组建发展企业集团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之前,按照旧《公司法》国家可以授权给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授权经营。《公司法》修订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原来授权的一些独资公司(企业)的授权权利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