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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2007-05-23 12:36:23)
标签:

企业

管理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分类: 律师事务
    虽然我担任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受聘成为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还是头一遭。为了能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我又学习了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备忘和以后工作中便于参考对照,现将有关的内容整理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概述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三、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除了权利还有义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主要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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