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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07-05-20 12:48:29)
标签:

法律

律师

物权

分类: 律师事务
 

 

   《物权法》是目前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历时13年,经过8次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才得以通过,创下立法史上的之最。

   《物权法》为何如此难产?可能是提及了私产的保护问题吧。当然,也与我国没有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有关。

    该法共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其中的很多内容并不鲜见,曾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有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该法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更是常见了。

    一个法与其他法相区别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物权法第一篇第一章在“基本原则”中就规定了本法的原则,我们可以概括为一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法只是再次强调了平等关系――所有的民事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中外之间、公私之间、城乡之间等都是平等的。平等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开这一点就无从谈起物权的保护。

    二、 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变更。不像债权那样可以有当事人自有约定,体现了物权法规范的强制性。

    三、 物权公示原则。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特性之一就是对事权,任何人都负有义务,因此需要公示。物权的绝对排他性,如果没有让他人知悉的变动方式,则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物权的公示的方法分不动产和动产的不同。不动产是以登记作为权利的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

    四、物权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没有写进条文,但是专家认为这点是现实存在的。散见于条文之中,比如第122条关于用益物权中谁优先的问题。物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

    五、物权保护和不得滥用原则。条文第四条和第七条作了规定。这不是物权法中的本质原则,而是民法典中的普遍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碰撞是我国最大的问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充分而平等的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将有利于缓解或者力争避免我国的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碰撞,维护社会稳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也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这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学习《物权法》,将写出来自己认为需要重点掌握的部分。以后还会发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律师如何为当事人选择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于登记》、《私人财产的取得与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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