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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编制要点

(2007-04-23 12:10:51)
标签:

法律

律师

实务

分类: 律师事务
 

 

    破产企业重整是我国刚刚建立的一种破产制度,现在尚没有实践经验。根据国际上的一惯作法,重整程序耗时耗力,费用较高,是以巨大的社会代价为前提的。不同于企业的重组,因此,并不鼓励破产企业使用该程序。

    重整的原因,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有以下两个方面: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破产原因可以简单明了的以资不抵债来判断,还有一种情况是现金流状况恶化,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建房,因市场或其他原因销售不畅就会造成商品积压,没有现金流入,无法归还贷款,偿债能力可能丧失。这时也应当允许企业及时提出重整申请。

    申请重整,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现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协议,是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的编制人根据重整人不同而不同,重整人是债务人则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人是管理人的则由其负责制定。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其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能否成功。重整计划要向法院批准重整时起,在六个月内完成,当然,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延期三个月。否则,会转接入破产清算程序中。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七项基本内容。编制重整计划草案要编制好这七项内容,必须要把握基本要点:

    一、以设法在《破产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给予的重整期间,并争取合法延期。因为在重整期间,贷款不计息,其他担保物权不允许行使等有利于破产企业的规定。

   二、 要争取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破产重整是以债权人最终可能得到的回报达到最大化,是为了提供一个比债务人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同时保留生存能力,借以维护雇员的就业机会等社会责任,这一点是国家和政府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因此,要多争取这方面的支持。

   三、 与担保债权人沟通,尽量不让其行使提保物权。

   四、 破产清算后就会使企业消亡,这是股东不能接受的。因此,要争取股东增资清偿债务,保护企业生存权力。

   五、寻找战略投资合作者。这是管理人充分显示专业技能的重要方面,如何发掘企业潜力?如何寻找战略合作伙伴是管理人客户资源的考虑,也是管理人市策划技巧的展示。有新资金的投入是企业提高偿债能力最快捷的方式。

    六、要向债权人说债权调整、受偿方案、争取偿权的减少、免除的条件和其他有利于企业再发展的条件。

   上述要点中也显示了管理人的沟通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务,也表现出管理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水平。所以,律师在承担管理人角色之一时,要注意主办律师的综合素质,这是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可能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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