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甲公司系老国有企业享受政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有国有公司(股权在30%以下,不具有相对控股地位)、有职工持股会(采取一拖多的形式,以一个自然人代表行使股权)、有高管持股(采取一拖多,以法定代表人为代表行使股权),还有其他法人股东较持有10%以下股份。
问题提出:拥有甲公司10%股份的乙股东意欲转让其股份。高管持股意欲收购,但又不想在短期内实施收购计划,如何办呢?
如果按照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办并不复杂,问题是高管层欲受让此股份,但是,甲公司面临一笔预期收益,股东可能会争抢拟转让的目标股份,因此,高管层想间接收购。
根据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级先购买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时,如果双方就转让价格及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时,应继续协商。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高管层的意愿,要想收购乙股东的股份,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1)首先要说服其他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找外部投资方收购股权,并与外部投资方签署代收购协议及股权行使授权书和股权再转让协议,办妥今后股权再转让给高管层的转让协议书及工商登记变更所需手续。
(2)如现有股东不同意转给外部投资者,高管层又必须说服其他股东少买或者全部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由转让方提高转让价格,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再由外部股东收购,然后执行(1)。
(3)上述都不能得以实施,根据《公司章程》只能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