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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讨论(二)

(2006-08-03 10:04:29)
分类: 律师事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一改原公司法规定除货币之外只允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方式,取消了关于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今天我想探讨的是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方式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

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

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综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四种方式: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土地使用权不同的取得方式在出资时的处理。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作价出资或入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后,可以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时,中方合资、合作者已依法经审批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不在此限。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向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另一方成立新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法人享有;双方可以约定共有。需要签订出资协议,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向企业法人投资或者成立新的企业法人的,租赁土地使用权转归该企业法人享有,并应由其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向非企业法人投资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仍归原租赁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故应由其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的有限或股份公司以及组建国有企业集团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参与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重组或入股的方式处置。

 

以上均需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三、关于评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或入股,都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应当由有相关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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