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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讨论(一)

(2006-06-30 17:15:09)
分类: 律师事务

 

 

 

公司法第15条,初读有些难懂,细细考量,体会如下:

 

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转投资的规定。转投资是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向另一个企业出资的行为。

 

2、               本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

 

1)投资对象:原来规定只能向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现在改为“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2)投资额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现在取消了投资限制。

 

3、               转投资,“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的理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对合伙企业投资,也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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