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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泄车震视频致人死亡,只判八个月?

(2017-12-09 14:48:04)
分类: 杂谈随感
外泄车震视频致人死亡,只判八个月?
  文/维扬卧龙


  2016年8月,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的视频外泄,当事女子要求删除无果,喝农药自杀。近日,法院公开判决结果,被告辅警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获刑8个月,被告民警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非在公众场合公开性爱不犯法,女子和情人在偏僻无人处私密空间内的车震不违法。特警辅警巡逻范围是大街上而不是国道,国家规定辅警不算国家正式警察,职能主要辅助警察办案,并不具备独立执法权。按照相关规定,辅警办案时必须有一名正式警员带队,出现问题后,带队警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四名辅警超范围巡逻,违规盘查,更非法录像,还上传网络,涉嫌的岂止是滥用职权罪?无单独执法权,超范围越权执法,至少是违法乱纪,摄录不具备违法嫌疑人的隐私视频,至少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正式警察执法仪摄录视频还需上交保存,他们私自留存,这也违规;他们还将当事人带到警局,索要28000元,这不是受贿,这是敲诈;他们将受害人的视频私自保存赏玩,用心龌龊,上传到网络,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


  下面扯扯法条,违规行为内部处理规定,权且略过,只谈涉及刑法部分。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46条规定:以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视频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综上数罪并罚,这名录制视频的辅警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期徒刑,区区八个月算怎么回事?其他同去的另外三名辅警也同样违规,只是没摄录没上传而已,为什么对他们的处罚,只字不提?再来说说这名杨姓正式民警,按规定他必须带队执勤,没有带队至少是失职,在辅警将当事男女带到警局,没有正确处理道歉释放,反而指示处罚28000元,那也是敲诈,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敲诈勒索!


  在我国即便是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名杨姓民警开口就指示辅警罚这对男女28000元,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敲诈勒索是什么?人家男女不违法的车震隐私,被他们当作卖淫嫖娼对待,本来就是侮辱,还要巨额罚款,还要上传网络再次伤害,最终逼人服毒自尽,只是轻微违法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规定,犯滥用职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杨姓民警将无罪两人认定为有罪卖淫嫖娼,就是滥用职权,超额处罚28000元,就是和辅警共同犯敲诈勒索罪,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怎么免予刑事处罚?难道我国刑法还长眼睛,量刑还看人下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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