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条例
师教文 [ 2004 ]0614 号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的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对社会多种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1、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均制订辅修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辅修课程为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总学分数不少于
30 学分。
2、 辅修
专业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编班和随班听课两种方式,辅修人数超过
20
人的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方式,单独编班的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3、
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与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有重复时,学生不得辅修该重复课程,改修读其他课程代替。
4、
辅修专业必需跨一级学科。按学科门类招生的院(系)在设置共同的学校、学科平台课程基础上,可允许学生修读多个专业方向模块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二、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1、
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且成绩优良者(无不及格课程,各门课程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2、
各辅修院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学生人数并对申请修读的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各辅修院系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3、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的学期末(个别需推后申请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向辅修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辅修
/ 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经主、辅修院系审批合格后,填写“辅修 /
双学士学位课程申请表”,按学分缴费后由教学服务中心组织学生选课。
三、教学管理
1、
辅修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统一由辅修院系负责。
2、
为保证学习质量,辅修学生每学期申请辅修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 12
学分。
3、
学生辅修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计学分,须重新选课。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不及格在
2 门以上(含 2 门)者,由辅修院系批准,取消其辅修资格。
4、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5、
对未按辅修教学计划修完辅修专业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其辅修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6、
如学生在毕业时未按规定修读完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可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继续辅修该专业,修读合格后可获得辅修毕业证书。
7、
对于毕业后仍继续修读辅修课程的学生,其选课、成绩管理等工作均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四、毕业资格审查
1、
辅修学生必须按照辅修教学计划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2、
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合格,而辅修专业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以及修满辅修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五、收费标准
辅修专业采取交费修读制,收费标准为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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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分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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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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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分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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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化学、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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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分 1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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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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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分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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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学士学位
1、
凡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的院系均制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双学士学位总学分不应少于
55
学分(含毕业论文),课程为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
2、
毕业论文的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收费标准同课程收费标准。
3、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主修专业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可授予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4、
双学士学位的申请程序、教学管理、毕业资格审查、收费标准等均同辅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 2003 级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4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