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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成都市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即将启动,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成都市大熊猫保护工作及其相关产业作出规定,“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据11月23日《成都日报》)
在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法的前提下,一个地方为一种野生动物专门立法,成都似乎是“始作俑者”。由其立法精神层面观之,这个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熊猫繁衍生息的栖息地,使其物种能以延续,群体得以壮大,这不但是大熊猫之福,也是人类之福。但是,如果任意扩大立法范域,就值得商榷了。
把“恶搞大熊猫”也列入在禁行列,有“过犹不及”的意味。从法律意义上说,一方面,“恶搞”严重的话,在法律上属于侵害对方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而这两项权利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动物并不享有。把自然人享有的法律权利赋予动物,是不符合我国的民法通则的,也有悖于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的法治原则;另一方面,名誉权、肖像权属于自诉案件,即使侵害大熊猫的“名誉权”“肖像权”的事实成立,谁又有资格对“恶搞”者提起诉讼呢?
从野生动物归属上说,成都只是大熊猫的栖息地之一,川、陕、甘三省部分地区均有,成都凭什么立法将其纳入自己的怀中,视为自己的私产?说句玩笑话,如果有人“恶搞”大熊猫时注明非产自成都,那么,成都的法岂不是鞭长莫及?其实,把眼光放远一些,大熊猫不但是成都的,四川的,中国的,更是世界的。
再探究成都方面的立法初衷,也让人品咂出一种异样的滋味。什么“大熊猫是成都的一张超级名片”“是一种资源、一个产业,是成都的形象代言”。冠冕堂皇的说项掩饰不了强烈的地方利益冲动,说白了,成都如此高调保护大熊猫,无非是想把小可爱当作摇钱树,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如此一来,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就有问题了,趋利性的“保护”其效果恐怕也就大要打折扣了。
说到立法,既要多立法,用法治,但又不要“泛法律化”。立法制止“恶搞”大熊猫,我认为就是法律的泛化、庸俗化。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窃以为,应该摒弃功利心,目的要纯。保护就是保护,不要为了谁去保护,更不要为了经济利益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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