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概念、准则、途径及程序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一)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
(二)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
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二、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
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五)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七)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三、矿业权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三)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四)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设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常常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解决。
四、矿业权评估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矿业权评估就是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的产品——评估报告载明了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积累和所掌握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在一种假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技术思路,在一个确定的时点上,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做出的一种咨询性意见。由此可见,由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和对市场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评估的条件、思路和时点的可变性,因而评估的结论也不是惟一的。矿业权评估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也有其一定作用。
矿业权评估的原则与途径
一、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基本准则。
1.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要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主要包括矿产形成和赋存的规律、勘查活动的规律和开发活动的规律等。充分分析勘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矿产的地质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的可信度、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等技术经济内涵,客观地确定制约评估的各种影响因素,科学地判断资源的经济特性。
2.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中要涉及的国家有关规范包括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山建设设计规范、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等。地质矿产勘查规范是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勘查程度和质量的评述、勘查报告的编制、地质图件的绘倒,以及储量的圈定和计算等的标准和准则,也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分析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勘查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矿产储量和矿石质量的可信度、确定综合利用方案、分析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地质信息资料的取舍等的依据。矿山建设规范和采矿选矿技术标准是评估人员在评估中的主要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制度是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情况的基本依据。
3.预测原则
矿业权的价值一般不是由形成矿业权的资金投入直接决定的,投入和价值之间也不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评估某些探矿权的价值,要通过预测其找矿远景和发现具经济意义的资源或储量的潜力来完成;对于采矿权和某些探矿权,要通过合理预测其未来收益来完成。
4.供求原则
由于矿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与需求成正比,与供应成反比,作为矿产品市场的上游市场一矿业权市场也要受供求市场原则的制约,但矿业权市场的反应速度较之矿产品的速度要缓慢和滞后。
5.变动原则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如采、选、冶技术、矿产品价格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引起价值的变化。因此,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引起的参数变动。矿业权评估中需要考虑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是否因科技进步或环境保护要求出现了替代品。替代品的出现会直接影响到矿产品市场价格。
6.竞争原则
真正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无论买卖双方,竞争的存在均会影响其交易价格的形成。矿业权评估应考虑矿业权市场竞争程度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
7.最有效利用原则
效用最大化和追求最大效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矿业权人来说,由于管理方式的不同,采选技术的不同,有效利用程度不同,实现的矿业权价值也就不相同。矿业权评估应以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条件下矿业权的最佳效用或收益为前提。
8.替代原则
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中,具有相同或相近条件和效用的矿业权,应当具有相近的价格;在同时存在条件和效能相同或相近矿业权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量最大。替代原则为可比销售法的使用,即让人们从已公开交易成功的类似矿业权与估价对象比较,通过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去求取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运用创造了条件。
二、矿业权评估途径
(一)评估途径
矿业权评估要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矿业权评估的途径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
1.收益途径
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资产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运用该途径评估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要合理地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一般讲,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使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的估算的可信程度会不同。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是要考虑其风险的,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探矿权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
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投入现值,不是原始实际成本。修正系数是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通过地质专塞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对于尚未圈定矿体的探矿权,只能对勘查投入现值的效用价值进行评判,其修正系数称作“效用系数”。对初步圈定的矿体的探矿权,已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丰富了一些,在对成本的效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还可对其进一步的找矿意义进行评判,用“调整系数”再作修正。因此,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途径
市场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其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
一般地讲,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的运用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①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相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②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具体需要进行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二)选择评估途径的影响因素
1.矿业权的类型
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如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由于具备了可预测未来收益的条件,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也可采用市场途径评估。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信度低,难以预测未来收益,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就成为其价值评估的主要选择。
2.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基本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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