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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法则(二)(The Law of Human Nature)

(2007-02-06 02:48:39)
 
上周,我写了一篇短短的博客,人性的法则(The Law of Human Nature)没想到有了那么多人来阅读,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如今人们已养成吃快餐的习惯,因此更愿意读简短的文章,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下面要续写人性的法则:
 
鲁氏(C.S. Lewis)相信人性的法则有一个宇宙的普遍认知,因为地球上的人都好奇人应该有一个怎样行为的法则,但人们总是违背这样的法则。
 
我同意鲁氏的看法,因为每个人不一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但对于别人都有所判断,你随时可以听到人说,别人有什么做得不好等等。
 
鲁氏以上的看法引入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有普世的人性的法则,即人应该遵守的社会和道德法则,人的良心经常会认识到这样的法则;二是人在行为往往违反这样的法则。人敢于违反这样的人性的法则,并非有直接的负面的后果,甚至有短期的“好处”,比如,人撒谎并非有立即的负面后果,也许还能得到短期的好处,比如,学生考试做弊,如果没有被抓住,反而得高分的“好处”。对于自然的法则,比如自由落体,人却不敢违反,比如,人一步从房顶上跨出,立即会摔下房顶。
 
按鲁氏看法,人于动物和物件分享的自然法则,人与动物、物件都不能违反。但唯有人性的法则,是专门对人的,人就有了选择的自由。
 
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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