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10月10日报道,济阳县今年27岁的董明霞三个月前意外怀孕。因已经育有一个男孩,到当地医院打胎过程中大出血。因小董是RH阴性O型血,属于罕见稀有血型,当地医院难以救治。9日上午11:00许,小董被紧急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抢救。由于出血过多而供血不及时,最终董明霞离开人世。
事情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甚至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将向全国人代会“提交对《献血法》进行修改的议案”。尽管如此,当事各方对此却是讳莫如深。省血液中心业务科副科长王雪说,“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话,一个单位(200ml)血液解冻最快也要3个小时,这是因为冷冻血液中加入了甘油等物质,解冻过快会影响安全使用,多个单位的血液同时解冻时间更长。我们用最快的速度解冻这4个单位的血液,还是用了4个小时左右。”齐鲁医院血液科的医务人员则直接搬出《献血法》作为挡箭牌:按照《献血法》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医疗机构也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我们也没办法,只能遵守法律的规定”。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院的职责是救助人们的生命。作为旁观者,我们并不否认董明霞悲剧的特殊性,也绝对没有委过于这家医院的主观故意。但是,病人毕竟是死在医院的,而且死亡的原因就是“由于出血过多而供血不及时”,不管如何,医院和血液中心毕竟也是当事一方吧?即使有《献血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束缚,作为当事一方也不应该把自己洗刷得如此干净,把法律和制度搬出来,作为自己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活人岂能让尿憋死?董明霞的悲剧中,她的弟弟曾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后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方面称,必须要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即便院方的做法是正确的,作为当事一方,在以往的医疗实践中是否曾遇到过此种情况?不曾遇到的话就无话可说,如果遇到过,他们有没有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向有关部门提出过改进的建议呢?现在的问题是,以省血液中心和齐鲁医院这样的名头,说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恐怕是不现实的。如果不是第一次遇到,在出现险情的时候,他们再以如此理由来搪塞,那就是对生命的冷漠,甚至是亵渎了。
时下,应急机制应该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了,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更不应该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为什么大名鼎鼎的医疗机构在罕见稀有血液方面就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无论是省血液中心,还是齐鲁医院,应该不应该具备这方面的应急机制?这次是人微言轻的董明霞,如果换一个足能够引起当事单位重视的人物呢?面对人命关天,他们还能够如此轻描淡写吗?
董明霞的死,应该给我们敲响警钟:莫让法律成为冷漠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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