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一则旧闻。
据《齐鲁晚报》昨天报道,6月23日晚,寿光人民广场上异常热闹,数百市民聚集在这里观看由寿光义工举办的“让花儿更加鲜艳地绽放”义演,这是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活动。晚8点,当活动正精彩进行的时候,寿光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共十余人员出现在广场上并禁止寿光义工募捐,随后演出被迫中止。8月9日,在当天的《寿光日报》上,寿光民政局发布了一条特别声明:“前段时间,自行组建的‘寿光市爱心义工’和‘寿光市吉他协会’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且在个别刊物上刊发招生广告,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其自行解散,否则将依法追究举办人的法律责任。”
这的确是一则迟到的消息。从事情发生,到民政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过了近一个半月;从发布公告,到《齐鲁晚报》报道,又过了一个月。这样一则“旧闻”,依旧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引发的是,政府到底应该如何管理社会团体?
寿光义工的作为错了吗?没有。《齐鲁晚报》的报道中涉及的是他们正在为“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的专场募捐活动”的事实,毫无疑问,这是一次“爱心”活动。从情理上说,这样的公益活动怎么会有错呢?寿光市民政局的行为错了吗?也没有。因为他们是依法办事,依据是“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然而,一场“爱心捐助”晚会却因主办者的身份“不合法”遭到了取缔,这样的结果尴尬了谁?
寿光民政局的做法,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政府管理的思维方式。民政局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面对民间自发成立起来的组织,到底应该如何去管理?“寿光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寿光义工从来没有和他们联系过,开展活动也从来没有和他们打过招呼,更别说注册了”。从报道不难看出,寿光市民政局仍然习惯地认为他们还是民间组织的“老爷”,民间组织就应该向他们“俯首贴耳”,“没和他们联系”、“不和他们打招呼”,处理民间组织的办法就是“取缔”。斗胆问一下寿光市民政局:是否可以主动一点?是否可以找到组织者上门服务?是否可以从保护人们的爱心上考虑,哪怕自己多吃些苦,尽最大努力使类似于寿光义工这样“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合法地位的民间组织获得全法的身份呢?
由此可见,寿光市民政局的相关人员是标准的“小人得志”,因为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既履行执法职能,又保护人们的爱心。
前几年,本人也曾亲身经历过一件事情。当时我还在一家县级小报工作,有个部门牵头成立了一个中小企业担保协会,成立大会上,县里的有关领导出席了成立仪式,媒体也给予报道。本以为这是一件有益发展的事情,没想到次日就接到了相关部门的电话称,这个协会没经过注册,是个非法组织,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听到这样的电话,心里有许多不解。后来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觉得他们的做法于法有据,自己心里却觉得他们的做法未免过于简单,为什么不换一种思维做好管理工作呢?如果主动上门说明情况,主办者不会不去办这个不用花多少钱就能注册的事情吧?如此,既尽了管理职能,又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何乐不为?
还是看看寿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话吧:“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也是富有爱心的,也非常支持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但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我们只能依法行事,这是个团体组织,万一出了什么问题,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由此看来,怕出事承担责任才是他们执法简单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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