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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就能“不判死刑”?

(2007-03-15 11:39:30)
分类: 时事评论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新京报》等媒体记者的采访,其中谈到关于“承诺引渡赖昌星后不对他执行死刑”时说,不判他死刑是“集体决定的”。窃以为此话不妥。
  不是吹毛求疵,也不是鸡蛋里挑骨头。赖昌星作为厦门远华案件的首犯,其罪行的严重程度是人所共知的。按照国家的法律,判处其死刑也在情理之中。国家作出“对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首先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其次是按照国际关系来决定的。因为赖昌星现在居住的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其规定是被遣返或引渡回去的国家还保留死刑并可能执行死刑的话,是不会引渡的”。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遣返赖昌星,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不能遣返赖昌星,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从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了遣返赖昌星,国家才作出郑重承诺。因此,“集体决定”并不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而这个“集体决定”,也是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才应运而生的。至于具体的办理程序,咱不清楚,但如果撇开维护国家利益这个前提,“集体决定”可以不判处死刑,那是不可能,既不符合宪法精神,而且是十分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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