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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7日,《淄博晚报》在A8版上刊登一篇报道说,“在张店西一路南首“丁香庭院”买房的徐先生最近很是郁闷,自己买了准备给老人住的“小公寓”问题多多,找到开发商和物业,却始终不能解决,想退房又遭到拒绝。昨日徐先生打本报热线,反映他买的房子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这则报道还说,这家公寓的开发商是尚东房产,是从济南来的房产公司。只有一墙之隔的化粪池中流出的污水,也逐渐蔓延到了徐先生的小院内。尽管报道表明开发商目前正在协商解决,但是,看过迷则报道后,谁还能对开发商有什么好感?这样的公寓谁还敢来住?
然而,在这期晚报的A2版还刊登着一则“丁香公寓”的售房广告,广告中说:“丁香公寓”,“极具投资价值/极便捷小户型/42-60m2小公寓挑高4.5米买一层用两层,位于市中心,好房不贵。(详见http://www.zbnews.net/zibowanbaodzb/index.htm)”
客商在媒体做广告是为了促进销售,看到这条广告,本来还觉得这座公寓环境不错,值得居住。然而在看过了随后的报道后,反而产生了对开发商痛恨的感觉。当时就想,这样的开发商,广告做得再好,也不会有人去购买。同时,也觉得这家开发商也够冤的:前面花钱做了广告,现在又跟上了这样的负面报道,这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报道详见:http://www.zbnews.net/zibowanbaodzb/index.htm)
可是,今天同样刊登在《淄博晚报》A5版上的一则消息说,“尚东房地产工作人员昨日向记者说明了,业主墙外的化粪池不是他们的,而是墙外一户居民的。车站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的王队长肯定了开发商的说法”。自己花了钱,在报纸上做工广告,结果被搭上了一篇给自己曝光的负面报道,经济上的损失是肯定的,这名誉上的损失花多少钱才能够买得回来?这样的责任又有谁能够负得了呢?(详见 http://www.zbnews.net/zbnews/news/ziboxinwen/2007_1_22/210816.shtml)
其实,这个道理非常简单,责任就在这家媒体,就在写作此稿的作者。目前,有的媒体中存在一种很不好的风气,他们曝光的目的并不是促进问题的解决,而是就问题说问题,忘记了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有的甚至是为了一已之私而炒作。现在看到的这则消息就是因为不真实而见报的实例。同样来自这家媒体的两则消息互为印证,作为记者,应该从中汲取什么教训呢?看过之后,除去觉得丁香公寓这广告钱花得冤以外,还感觉到了几分幽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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