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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更正不登也罢

(2006-05-24 13:14:25)
标签:

杂谈

分类: 琐事留忆
  手头有一份《淄博晚报》,刊登了几则“公开更正”,内容如下:
    其一,5月21日A14版右下角:我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油之弹,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具有减肥降脂功效的保健品,(国食字G20060376。)在5月18日淄博媒体上刊登的广告(鲁食广字200640020),广告用语不当,违反了相关法规,该广告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特向广大读者道歉,并保证今后按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宣传。北京东方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间是2006年5月20日。
    其二,5月23日A14版中间位置:我公司生产的诺瑞特牌参杞胶囊(艾力达),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56)。目前在淄博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中有不当的广告用语,特此公开更正,并保证今后按规范的广告用语进行宣传。陕西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5月23日。
   其三,5月24日B11版:我公司生产的雪莲妇贴为山东省卫生厅批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批准文号:鲁卫消证字2002第0118号),目前在淄博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中有不当的广告用语,特此公开更正,并保证今后按规范的广告用语进行宣传。烟台金蕊女性用品有限公司,2006年5月24日。
    看罢这三则“公开更正”,不禁觉得好笑:这是诚心诚意的更正广告吗?我不知道有关部门对此的具体规定,也不知道作为刊登广告的媒体如何操作,但是有一点,除去有点所谓的道歉之意外,这三则广告无一例外地把自己的产品名称、国家批准文号都堂而皇之地刊登出来,无非就是想说明,他们的产品是合法的产品,其功能、效力是不可怀疑的,消费者可以尽情放心地使用。而这些厂家是在哪一天的哪些媒体上,都作过哪些具体的宣传,其中的广告用语是怎么说的,它们违规表现在哪些方面,等等,这些本质的东西都没有说明,而只是不疼不痒地说了这么几句,我作为一个读者看过之后,倒是觉得这样的更正广告刊登倒不如不登,因为,这样的更正倒更象是新一遍广告!此外,这些更正广告透露口气的下面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不服气,甚至是理直气壮。
    还有一点,就是媒体的责任。作为一家在本地颇有影响的媒体,在刊登了这些广告之后又该作何姿态?他们是不是也应该一一点名列出?作为执法部门,就这么无病呻吟地弄一通,到底会起到什么作用呢?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不能正确地处理,是很难服众的,难免会授人以地方保护之柄。
    当然,作为执法部门,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实属不易。但是,你也想想,如果离开了正常的秩序、程序,你有什么可怕的呢?
    我所看到的是,这几天的淄博晚报上,仍然刊登着这个单位的广告。我不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看了这些之后,会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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