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肯定。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采取了许多有效的举措,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大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呈现出许多比较鲜明的特征,也是我们的调查报告所要探讨的。
本次调研选取了15个省市的部分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作为调查样本,累计发放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627份,其中中小企业共计521份,金融机构共计106份。调研采取抽样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形式,获取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另外,我们还组织了多次座谈会,和调查员们交流了调研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整体上看,调研结果基本上和实际情况吻合。
二、调查情况与分析
(一)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信贷配给”现象的发生,大量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帮助的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非正规金融渠道1.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和谐根
据DeMeza和Webb(1992)的定义,信贷配给是指在一般利率条件下,对贷款的需求超过了供给,导致信贷市场不能出清的现象。在现实中表现为:即使借款人愿意接受相当高的利率,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继续提供信贷的能力,但金融机构却并不愿意提供信贷。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良莠不齐,由于多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无法充分了解申贷企业真实情况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被迫给予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待遇,即要求更高的利率(相对于大型企业)或其他较苛刻的条件,甚至拒绝提供贷款。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处理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时,由“信贷配给”导致的融资难现象十分普遍。简要说明如下:
(1)借贷双方均认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度大从
调查报告中我们发现,银行和中小企业对“本地金融机构是否能满足本地企业的资金需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一致。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选择“不能满足”选项的占总体的65%;从企业角度来看,认为自己基本可以从本地金融机构获得所需贷款的仅占总数的28%。在问及去年是否成功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有46%的企业选择了“否”。在向企业调查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占所需资金的大概比例时,66%的调查对象认为这一比例小于50%。
(2)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限制多,审批更严格在“本金融机构最常用贷款方式”一项,有80%的金融机构选择“抵押贷款”这一项,其他贷款方式远未成为主流。
在调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所采用的利率时,我们发现85%的金融机构将利率调至基准利率上涨10%以上。在中小企业调查对象中,认为贷款利率过高的占了59%。
在“放贷期限”一项,86%的金融机构选择了“一年以下”。这说明金融机构目前发放的贷款主要为短期贷款。而中小企业中,有1/3的调查者明确表示自己需要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程序相当严格,中小企业也感到了这项程序带来的不便。许多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贷款,想方设法和金融机构有关人员拉关系,导致了一些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在贷款活动中,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关系并不和谐。从调查报告来看,中小企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表示不满意的竟占到47%之多。后果就是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对象增长缓慢,89%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每年增长速度基本在20%以下。
2.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协助中小企业提升自身信用的中介机构作用不明显;加之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中小企业难以缓解由于金融机构“信贷配给”带来的融资负面效应
经济转型期所伴随的社会信用缺失,使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严重,导致金融机构对其贷款更为审慎。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有的资本市场主要是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即使忽略小额发行的成本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中小企业外源性资本融资的有效渠道。因此,在间接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为自身融资难度极大。
3.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取得所需资金,迫使其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引发了我国非正规金融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强烈争议
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虽然提出了许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但由于大环境的局限,这些办法要么难以实施,要么在现实情况下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不能被国家法律确认为正当。
4.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任重道远。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业改革短期内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力,但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比例也在稳步增长。说明在正规金融领域中,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整体演进将给中小企业带来长远好处。
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推进,各银行经营年限的增长以及银行业的内部整合、兼并扩张,短期内可能给脆弱的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我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贷款比率,防止坏账的继续发生,要求基层机构上缴存款,以限制其发放贷款能力,这样可能导致县以下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更加不易。
此外,银行业的内部整合如将信用社捆绑整合为商业银行,规模虽然扩大,财力人力也得到了集中,但许多被集中起来的资金被用于国有大型项目或大型国企的贷款。整合带来的规模效应并没有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自身原因。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难以成为规范化的市场主体,直接影响了融资的成功率在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所有制歧视”已经不是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被拒的主要原因,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更加看重担保、抵押、财务透明度、企业经营状况等实际问题。同时,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中小企业尚未广泛借助外部相关机构来证明自己的资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金融机构不愿与之建立关系。比如根据调查结果,金融机构中认为中小企业具有外部审计制度对其顺利获得贷款是相当重要的占了调查对象的75%,而被调查的中小企业中建立了外部审计制度的只有52%。
(Berger
在实际调查中,某些暴露的问题让我们深思,虽然从理论上说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有诸多好处,但当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征询时,仅有48%的调查对象明确表示应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并更多地引入民营资本,恐怕这与目前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有关。首先,中小银行经营目标的定位有问题,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盲目地同大银行争夺大客户,忽视了本地区一些急需金融支持、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小企业。其次,相当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国有股份占相当大的部分,因此,其经营行为往往也带有国有商业银行的色彩。最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不够理想,而且基层信用社也通常无放贷权力,缺少对本地区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结论与建议
(一)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应为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1.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主管机构设置方面的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使其能更加高效地制定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能确保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之更加完备;并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反映新的形势,填补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中的法律空白;对不同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使之形成一套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3.中央政府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以保证有关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如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寻租等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
4.我国在2004年10月就已经将除城乡信用社以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放开,这为金融机构对贷款,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风险较高的贷款进行合理定价在政策上予以肯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这可能造成存贷利差的进一步扩大,从传统与主观的角度看,社会对过高的贷款利率始终保持一种警惕甚至反感的态度。在这种前提条件下,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如何保持适当利差制定相关政策,从而给予合理引导。
(二)努力解决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发掘优良的中小企业客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将关于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由各金融机构共享,增大企业逃废贷款所要付出的成本。
2.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介行业(如信用担保业等)加以规范,引入评级或评估机制以逐步淘汰资质差的机构,促使资质好的机构切实成为放贷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
3.对已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加以规范,促使其找准自己的定位——中小企业和农户。既积极鼓励新的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又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认证与审批,并加以必要的规范。
4.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更实用的金融产品,因地制宜提供符合地方实际、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
(三)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加以合理的引导
在操作中应切实分析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性质,如对互助合作组织和高利贷者应采取不同的态度。还应注意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的复杂性,不要搞“一刀切”。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中的有利成分加以大力扶持引导,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在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板的同时,应结合中国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使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状况,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针对中小企业开辟几个“门槛”更低的直接融资市场,以满足其多样化的融资要求。
(本报告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91087)的部分研究成果,执笔人:郭田勇
前一篇:理财 理出境界
后一篇:解析央行加息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