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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可以享受医保了

(2007-08-29 22:06:53)
标签:

家常礼短

全民医保

母亲

分类: 家长里短

    母亲可以享受医保了

(母亲、父亲、舅舅,照这张照片时母亲刚怀了我不久)

    近期在本地的报纸上看到一条新闻,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将从城镇职工向城镇居民延伸,即实现“人人享受医疗保障”。乍一看到这则消息,我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也许对于他人来说这不算什么,可是这对于母亲、对于我们来说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

   

    母亲高小毕业以后,在老家威海就学得一门手艺--绣花。嫁给父亲之后来到大连,还是以此为生。绣花可以去拿了活儿在家里干,这个看似挺轻松工作,风吹不着,雨打不着,实际上却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劳动,有时为了赶活多挣点钱,母亲几乎整天趴在撑子上(绣花用的工具),一个晚上也睡不上几个小时的觉。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母亲也出去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母亲没有什么技术,只能做一些体力活,累,工资又很低。那时候我跟着奶奶在威海老家上学,父母带着两个妹妹在这里生活。母亲是个要脸儿的人,她总是想方设法让家人都穿戴体面、日子过得好一些,但靠父母的这点工资很难维持两个家庭的开销。无奈母亲又得回家来绣花,因为母亲绣花白天黑夜地干,可以多挣一些钱。

   

    就这样,到了文革后期大部分外出工作的人都转正为正式工时,母亲这拨人因为在家里干活就无法转正。这样母亲就成了她们个年龄段的人当中,少有的几个没有养老金的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没有养老金自然也就没有医保。由于年轻时过度的劳累,母亲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血压高、头痛、糖尿病,用母亲自己的话说,她这一生赚的钱,除了养大三个女儿,剩下的就看病了。母亲现在年龄大了,常常为此事叨念,认为她拖累了我们。但是我们总是安慰她说如果没有她当初的牺牲,也就没有我们的今天,我们会尽力让母亲的晚年幸福。母亲很要强,凡事都不想麻烦我们。到现在为止也是母亲给予我们的多,而我们也只能祈求上帝让母亲健康。

   

    今天晚上带了母亲一起去林海路走步,把这个消息告诉母亲,母亲也十分高兴。大连是属于几个试点城市之一,这次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将覆盖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低保人员,也就是说整个城镇居民全部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据报道全国城镇将在2010年实现全员医保。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真心希望国家对农村的居民也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只有这样才不会让一些人因为无钱治疗而失去生命。

 

   

    下面链接天健网上的一篇文章,解读“全民医保”的具体内容:

   

    大连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不仅意味着我市向“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并且实现了“人人享受医疗保障”的制度覆盖;大连市内四区将有50多万城镇非从业居民率先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受惠于这项列入18件实事中的惠民工程,因缺乏基本医疗保障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我市城镇居民的参保原则是什么?

  按照试点意见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办法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三是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是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六是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七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哪些群体?

  主要包括三大类人群:一是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是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是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同时,为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应纳入参保范围的人群留出了参保余地。

  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办法规定:未成年居民按定额缴费,每人每年为80元。低保人员、老年居民按比例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个标准符合国家试点意见精神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的精神相符,也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同时,办法规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机制。试点意见要求,“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等,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按照这个要求,我市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机制,具体标准为: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40%;低保人员(含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100%;具有大连市行政区域非农户籍的未成年居民(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除外)按应缴费额补助50%;在市内四区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按应缴费额补助50%;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按应缴费额补助100%;市内四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100%。这个补助标准远远高于国家要求的标准。  
   
  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

  考虑到城镇居民的特点,对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分别设立不同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未成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40%、35%、3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老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5%、50%、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考虑到低保人员生活困难,为提高低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对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服务”。低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比例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同时设立定额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100元。同时,考虑到低保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情况(以下称三无人员),起付标准以上不再设立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100%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100元。

  为解决参保的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相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家庭(个人)缴纳。符合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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