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离婚协议上可以要求一方偿还所有债务吗?

(2013-11-28 17:14:03)

   案情:

2004年底至20056月间,钱春生应姚国军、李淑荣的邀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人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钱春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200571日,经原双方结算,钱春生共计为垫付运费11.46万元,并由姚国军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利息按一分计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然而,至今未归还借款。姚国军与李淑荣于20011216日登记结婚,20065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姚国军所借钱春生现金由姚国军本人负责,李淑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责任。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姚国军、李淑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钱春生借款用于两共同经营的货运公司业务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姚国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