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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代为管理”

(2012-12-25 14: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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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信托在通常情况下被当做理财产品来宣传和销售。当然这是信托产品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但不是其核心功能,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财富管理。

     信托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一些有钱人怕后代败家不愿意财产直接让后人继承,而是将其转给更专业、更有职业道德的机构打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由此确立。后来,信托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运用,这些国家的信托资产甚至超过的GDP的总值。因为,绝大多数的有钱人都通过信托来管理家族财产。

     信托到底是什么?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信托目的,而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可以是理财,但非仅仅是理财。

     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意愿,目前意愿多数是出于理财、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但信托还有很多理财之外的重要功能还不被普通投资者了解。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信托以实现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实现转移和分配。法律上,信托法明确将信托目的纳入信托的必备要素之中,《信托法》第9条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中第一项就是“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自由设定。《信托法》所构建的信托制度的各个方面,比如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同一性制度、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制度、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制度等等,均是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圆满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是一项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一项以实现信托目的为中心的财产管理制度。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又不仅限于理财。目的决定功能,信托的实际功能由此呈现出多样性,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信托除了理财功能外,还有如下重要功能:

  第一,传承功能。在发达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如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如此,委托人不仅在死后仍能照顾妻儿的生活,更可确保家产不落入外姓人之手(如妻子再嫁或其子辈运用不当时)而代代相传。如无法律限制,此类安排可以无止尽重复下去,如规定孙辈也需设立同样的隔代信托。

     第二,保障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应用功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和“保护信托”,以实现这一目的。自由裁量信托的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如梅艳芳讲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让母亲每月拿到固定的资金(约7万港币)用以养老直至终身。委托人可以赋予未来最需照顾的亲属以更多的保障。而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联合应用,尤其是保障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的生活。保护信托的特点在于设置“没收条款”,即若受益人欲转让信托利益或者信托利益被受益人债权人追索时,则信托利益终止,同时“保护信托”自动转化为“自由裁量信托”,其后,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生活实际需要自由决定分配信托利益,由此,可以确保具有挥霍习性的受益人的正常生活。

  第三,债务隔离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而被追债、破产和清算。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国际上,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大的特点。在建设周期中,如果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建设主体,一旦该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形,则因建设资金没有与建设主体的表内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有被其债权人追索的危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会将建设资金交付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一旦期间相关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建设资金就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而交由新的建设主体继续进行,如此便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信托财产具有很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四,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用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具体实施方式上,是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 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通过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他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极为流行,用途甚广。

  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信托的形式很多,在美国,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前者指公司或企业将其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纯收益交付信托,约定在将来一定时期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所有员工或其中某些员工,以使他们能分享企业的利润;后者指由公司出资成立信托,对服务卓越或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奖金,并使他们有机会购取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

  第五,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中世纪,英国人就习惯于利用信托设计就自己的土地为教会设定利益,以推进宗教事业的发展。当前,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在英美,举凡宗教、慈善、学术、教育、医学、科研等公益事业,无不得益于公益信托的实施。以美国为例,现今有数千个从事各种不同公益事业的基金会。而且资力雄厚的人往往会成立个人的基金会,例如,卡内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在法律上都采取公益信托形式,其中有的财力非常雄厚,规模十分庞大,对于美国甚至世界的学术、科学、教育都有巨大的贡献。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只是由于审批手续不明确和配套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建立,公益信托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比较大的制约。但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六,廉政功能。政府不仅对经济事务拥有巨大的干预权,而且往往直接控制庞大的经济资源。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对此多有种种监控设计。在美国,信托概念也被引入了这种监控设计之中,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托产品——盲目信托(blind trust)。一定职务以上的政府官员在诸多的监控设计中,可以选择盲目信托,即将其资产交由独立于其影响之外的受托人管理处分。盲目信托与一般信托组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委托人(也为受益人)被禁止告知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详情,也不得保留对信托的干预权,因而对信托的实施情况一无所知。而一般信托,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详细报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于设立信托时可保留相当程度的指挥、介入权。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因私害公”或“假公济私”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公正。

   可见,信托除了理财功能外,还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功能和深厚的社会价值。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其宗旨也不仅仅是为了将信托制度确立为简单的理财制度,设计上也是沿袭了英美信托制度的本质,以使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在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方面的灵活性。遗憾的是,《信托法》实施后以来,信托还是简单地作为理财制度加以应用,其广泛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还远未得到充分开发。比如,《信托法》特别专门用一章规定了“公益信托”,但实践中真正利用信托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件,可谓甚少,信托本应具有的促进公益事业的功能基本上没有得到发挥。应该说,这既有信托传统缺位的原因,多数人将信托等同于理财。信托规模也已逾6万亿,如今,该是走出理财信托的狭隘视野,认真审视信托的全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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