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为管理”
(2012-12-25 14: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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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信托除了理财功能外,还有如下重要功能:
第一,传承功能。在发达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如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如此,委托人不仅在死后仍能照顾妻儿的生活,更可确保家产不落入外姓人之手(如妻子再嫁或其子辈运用不当时)而代代相传。如无法律限制,此类安排可以无止尽重复下去,如规定孙辈也需设立同样的隔代信托。
第三,债务隔离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而被追债、破产和清算。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国际上,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大的特点。在建设周期中,如果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建设主体,一旦该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形,则因建设资金没有与建设主体的表内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有被其债权人追索的危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会将建设资金交付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一旦期间相关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建设资金就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而交由新的建设主体继续进行,如此便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信托财产具有很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四,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用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具体实施方式上,是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 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通过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他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极为流行,用途甚广。
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信托的形式很多,在美国,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前者指公司或企业将其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纯收益交付信托,约定在将来一定时期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所有员工或其中某些员工,以使他们能分享企业的利润;后者指由公司出资成立信托,对服务卓越或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奖金,并使他们有机会购取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
第五,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中世纪,英国人就习惯于利用信托设计就自己的土地为教会设定利益,以推进宗教事业的发展。当前,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在英美,举凡宗教、慈善、学术、教育、医学、科研等公益事业,无不得益于公益信托的实施。以美国为例,现今有数千个从事各种不同公益事业的基金会。而且资力雄厚的人往往会成立个人的基金会,例如,卡内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在法律上都采取公益信托形式,其中有的财力非常雄厚,规模十分庞大,对于美国甚至世界的学术、科学、教育都有巨大的贡献。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只是由于审批手续不明确和配套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建立,公益信托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比较大的制约。但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六,廉政功能。政府不仅对经济事务拥有巨大的干预权,而且往往直接控制庞大的经济资源。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对此多有种种监控设计。在美国,信托概念也被引入了这种监控设计之中,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托产品——盲目信托(blind trust)。一定职务以上的政府官员在诸多的监控设计中,可以选择盲目信托,即将其资产交由独立于其影响之外的受托人管理处分。盲目信托与一般信托组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委托人(也为受益人)被禁止告知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详情,也不得保留对信托的干预权,因而对信托的实施情况一无所知。而一般信托,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详细报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于设立信托时可保留相当程度的指挥、介入权。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因私害公”或“假公济私”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