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要回丈夫抵押出去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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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眼看婚恋 |
美君和杨华是一对夫妻,小两口刚结婚的时候工作稳定,生活幸福。但突然一天丈夫杨华所在的公司裁员,他被裁了。受到打击的杨华开始变得颓废,在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恶习不说,还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一日, 杨华在麻将桌上认识了周建 , 周建同意借钱给杨华 ,条件是如果到期杨华不能还钱,要把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周建 。 杨华同意周建的提议,,并希望周建不要告诉妻子美君抵押房借钱一事。眼看还款期限到了 ,杨华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周建 。直到周建上门收房, 美君这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竟然被丈夫杨华给卖了。 那么杨华与周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美君能要回房子吗?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 )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 杨华应当取得 妻子美君 的同意。 杨华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 妻子 的合法权益。 且周建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的情况。 所以杨华与 周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律师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