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律讲堂》:早婚女人

(2010-07-12 17:16:25)
标签:

中央电视台

法律讲堂

余婧律师

早婚女人

无效婚姻

杂谈

分类: 视频展播

    在我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那么,办理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究竟有哪些区别呢?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确立又有哪些影响呢?

    详情请关注:《法律讲堂》早婚女人

《法律讲堂》:早婚女人

观看视频请点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