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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导致女方身心受伤,可以要求男方赔偿么?

(2010-05-10 16:16:11)
标签:

余婧律师

咨询回复

宫外孕

人身损害赔偿

杂谈

分类: 咨询回复

珠海王小姐咨询:

    余婧律师你好,我和男朋友在恋爱期间宫外孕,手术摘除了一侧的输卵管,会影响以后的怀孕几率,但是手术以后男朋友没有理由的要求分手,我想知道这样算不算人身伤害,我可以向他索赔吗?

 

余婧律师解答:

    王小姐你好,你所提到的问题是非婚性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此类案件女方应否得到赔偿,首先是看男方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就构成侵权,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你这个情况,首先,正常恋爱中怀孕,婚前性行为是双方共同作出的,不是男方一方的行为导致的;其次,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并被切除一测输卵管,从医学上说,概率极低,其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男方事前无法预知会出现此种损害结果,应属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因为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完全让女方承担似乎不公平,所以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因切除输卵管手术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手术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至于精神损害和可能不孕的损失等不是能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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