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婚恋变奏曲•挨打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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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的一天,浙江省某市的一家高级海鲜楼门口,有一群人是众星捧月似的围着一个中年男士走了出来,只见这个中年男士三十七八岁,一身名牌,一副大老板的派头,只见他一边挥手和众人告别,一边上了一辆黑色的奥迪轿车,就在这个时候,忽然有一辆警车拦住了奥迪车的去路,两名警察迅速拉开车门,出示了证件:“你就是赵伟吧?”男人一脸疑惑的点头:“我是,怎么了?”“你现在涉嫌故意伤害,请跟我们回去接受调查。”……
那么这到底怎么回事?知名企业副总经理被抓,是误会还是遭人陷害?在他故意伤人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隐情和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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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我认为:依据《婚姻法》32条和42条的规定,赵伟的行为,属于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条件,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夫妻争吵、打架。
那么在本案中,王婷自己用摄像头录的视频证据合法吗?会被法院采信吗?
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分为七种,第三项是视听资料,用摄像头录的视频就属于视听资料。根据证据规则,有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除非有相反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前提条件是要合法取得,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总结起来说视听资料要做证据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器材不能是国家禁止民间使用的器材,比如:针孔摄像头、窃听器等。第二,取证的过程不能是侵犯他人隐私的,不能有违法行为,如果是到他人的家中安装摄像头进行取证,可能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了。第三,取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婷使用的摄像头是在市面上都可以买的到的普通的摄像头,不属于法律禁止公民持有的器材;安装的地点是在自家的客厅,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赵伟殴打她这一事实,并且没有将这段视频进行传播,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所以说王婷安装的摄像头录取的视频是合法证据,会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