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集团诉讼制并非完美无缺

(2006-04-14 14:14:06)
分类: 法学论文
  近几年来,集团诉讼在我国日趋增多,许多参与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对集团诉讼形式所知不多,往往羡慕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美国集团诉讼真是那样完美无缺吗?在此,本文介绍评析一下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的弊端,也许对中国的民众有或多或少的启示。
 
  集团诉讼是美国的法律专家创造出来的颇具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真正价值在于制约企业对大众的侵权。在集团诉讼中,个人作为原告并不仅仅为了自己,而是要求赔偿集团所属全部成员所受的损害。
 
  集团诉讼制度的存在,固然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一定积极作用:它可以平等地保护所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地法院分别立案、可能造成不同的法官分别审理同一种案件的裁决不一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当今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于受到各方面制度的影响,在加州、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娜州、德克萨斯州等某些地区,法院通常倾向于原告,出现过分保护受害人的现象。因此,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的弊端也凸显出来。
 
  一、原告挑选法院和集团诉讼的滥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有选择法院或由当事人自己申请移送管辖的权利,而有些原告律师当然地会选择那些所谓“侵权诉讼天堂的州”来起诉企业,以争取倾向于原告的州或法院法官,而挑选的管辖法院有时并非与该案件有实质上的法律联系。另一方面,集团诉讼挟公众之力,高举维护弱者利益的正义之旗,往往造成了原告律师得以滥用集团诉讼的可能。在美国,某些州县法官在不仔细查明争议中的主张是否存在集团诉讼基础的前提下就轻易受理案件,甚至在企业上诉审之前就裁决企业立即向原告支付几十、甚至上百倍于企业净资产的案件在最近几年中也竟相出现了。高额的赔偿金无疑对受诉企业是致命的打击,企业往往因背负巨大的债务而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甚至关门倒闭。而更多的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不得不将高额的赔偿额通过提价方式转嫁给其他消费者,结果受害的仍是消费者。
 
  目前美国议会正试图通过制宪法令以结束集团诉讼滥用和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美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学者也对此现象提出了批评,并一直在寻找解决此问题的对策。国会参众两院和美国法律家协会都提出了改革法案,以求缓和企业的危机、平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二、企业为避免高额赔偿金而被迫选择了和解。在美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陪审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与集团诉讼一起成为在美国展开事业的企业承担巨额赔偿风险的原因。当然,不是每个集团诉讼案件的陪审团都会当然地裁决被告企业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但是在原告律师尽可能地选择了对其有利的法院审理此案的情况下,被告就不得不想尽办法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有时被告企业即使明知案件缺乏坚实基础,但往往出于担心诉讼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愿进入繁重昂贵的诉讼程序,从而被迫同意与原告达成诉讼和解。在集团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下,和解对于被告企业来说无疑是无奈却又相对保险的选择,相对于可能高达几亿、几十亿美元甚至更巨大的惩罚性赔偿金来说,选择和解对于企业自保以求得生存和发展更为有利益。许多全球知名IT企业,如苹果电脑公司、日本东芝公司、IBM、惠普公司、Intel奔腾、康柏电脑公司等等,在美国遭遇了集团诉讼时,都选择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三、在集团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地降低了诉讼成本呢?这不能一概而论。当遇有集团成员过多、单个赔偿额过小的情况时,同样也存在诉讼负效益的问题。在美国一宗许多公司违反托拉斯法的案件,受害人数大约为600万,且居住在许多国家,但平均每人的赔偿费仅仅约为4美元,不说其他费用,光是递送起诉通知书就需要40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适用集团诉讼同样不能解决诉讼的负效益问题。
 
  虽然笔者提出上述问题并非都是集团诉讼本身的弊端,有的可能是诉讼程序带来的问题,有的可能只是因为集团诉讼制度尚不完善。但在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借鉴、引进、甚至移植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之时,我们不能将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产生的种种弊端视而不见,我们一定要本着批判的学习的态度,一方面充分考量集团诉讼制度在中国生长的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