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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荀子“隆礼重法”论
[内容摘要]:隆礼重法思想在荀学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其以“性恶论”为逻辑出发点和“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为根据, 分析“隆礼重法”论的内涵以及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礼、法、隆礼重法、性恶
先秦儒家三个最重要的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作为儒家学派,孟荀思想显然由孔子那里继承发展而来,不同的是,孟子主要发展孔子“仁”的方面,而荀子则主要发展孔子“礼”的方面。可以说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他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 又传承、拓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 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主张礼法兼冶、王霸并用,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的观点,(《荀子·强国》)为后来封建治国思想奠定了基础。但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荀子长期被视为儒学异端,他的学生中李斯、韩非也都是中国历史上法家著名的代表。而荀子在稷下学宫的经历,使他有可能向各家各派学习,而集诸子百家之大成。所以,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来源也与此密不可分,同时荀子隆礼重法论的建立和其天道观和人性论都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
一、隆礼重法的理论依据
1.性恶论
和孟子以及大部分儒家学者所持的“性善论”完全不同,荀子所持的是“性恶论”。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伪,就是人为。照他看来,“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 人性是与生俱来的、质朴的一种自然属性,“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荀子·性恶》),表现为“铠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荀子·性恶》),所以人性就是“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 (《荀子·性恶》)。而人性的“善”则是后天人为(“伪”)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善”是后天环境和教化学习的结果,“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才,谓之伪”(《荀子·性恶》)。
为何伪?荀子说:“欲恶同物, 欲多而物寡, 寡则必争矣”(《性恶》)。人对物的欲望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争夺则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要“化性起伪”,礼和法就是适应“化性起伪”而出现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荀子·性恶》)。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治之经, 礼与刑, 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
但是荀子和孟子一样,承认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他说:“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所以必须通过“圣王之教”来教育感化民众,以礼来规化天下。先天赋予的“性”和后天学事的“伪”是一对矛盾,要解决矛盾通过“化性起伪”,就是通过学、事而改变“性”。“性”和“伪”是对立统一的,“无性则伪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只有做到“性伪合,然后圣人之名一”(《荀子·礼论》)。
荀子在这里,把礼仪法度都归于“伪”的一类,他子着重说明了“伪”的必要性,也同时说明了“礼义法度”的必要性。
2.“明于天人之分”
荀子所说的“天”,是指由“气”构成的自然界。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是之谓天”(《荀子·天论》)。
而“天道”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自然的规律、理则。“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荀子·天论》)。这就改变了以往儒家的“礼义出自天性”的观点。而“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使群分”,这正是荀子“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对此,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力多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故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 争则乱, 乱则穷矣”(《荀子·富国》)。即,“群”是出于个人生存的需要,而“分”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 而由于人性本恶, 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 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 合于善”的目的。
由此可见, 荀子在哲学上的性恶论和“明于天人之分”的观点, 是其提倡“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二、隆礼重法的思想内涵
1.隆礼
礼究竟是什么,荀子回答:“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荀子·议兵》)“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人心者,皆礼也。”(《荀子·大略》)荀子发展礼学, 重新规定“礼”的界说, 扩充了“礼”的范围, 最为重要的是将礼作为法的解释, 将礼与法相融通。”在荀子看来,礼法之间具有从属关系,而非是等量齐观,他说:“礼者, 法之大分, 类之纲纪也。” (《荀子·劝学》) 他又说: “礼义生而制法度。” (《荀子·性恶》) 这也就是说, 法是根据礼的原则制定的, 并为维护礼的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他把礼摆在比法更加至高的位置,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
荀子为何强调隆礼,这是因为与法相较,礼是作为一种直指人心的道德规范。荀子很少用“道德”二字,而是将道德纳入“礼”之中。《性恶》篇说:“故顺情性,则兄弟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然则生[1]而已,则悖乱在己。”这里的礼,实则为道德,人有道德则可以“让乎国人”,无道德则虽兄弟亦悖乱相争,所以说礼作为道德来说,直指人心,可以息争止乱的功能。比起法,礼显然具有“施于未然之先”的优势, 即把统治阶级的禁令禁到人们的内心深处, 把扰乱统治秩序的言行消弭于“未然之先”, 而法律具有“施于已然之后”的作用, 既在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发生之后, 依法对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使被破坏了的统治秩序恢复过来。
对于商鞅一味重刑法造成的结果中,荀子也清楚的明白,只依靠重刑厉法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好的效果。在百家争鸣的时代,让他在对诸子的批评与吸收中,融会贯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2.重法
在“隆礼”的前提下,荀子提倡“重法”,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致士》)法和礼一样,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衡量曲直、判断是非的准绳。他主张礼本刑用,“不教而诛, 则刑繁而邪不胜,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的法主要是讲刑赏。
首先,他认为赏罚必须严明,他主张严刑重罚,并强调指出:“凡刑人之本,暴除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对于暴恶的人实行严刑重罚,是国家大治的表现。正如他在《正论》中所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其次,荀子在提出施行重刑的同时,又力主慎刑。他主张要根据犯罪的情节而区别对待。荀子对于不分主犯、从犯,也不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一律处于均等之刑的做法持反对态度。因此,提出“刑法有等” (《礼论》)的区别对待的主张。同时,他还反对株连。荀子对于株连责任、罪及无辜坚决反对。他说:“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 (《君子》)
3.礼法关系
作为一切社会秩序和规则的礼,乃是人作为特殊族类存在所必需的根本依据。“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咸行之道也。”“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礼岂不至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礼”到了荀子这里,作为社会法度规范和秩序,已经具有高度的历史的理解,既是秩序要求又是行为规范,既是内在的道德礼义教化,又是更多的外在的矫正与制约。
但是,单单依靠“礼”也是无法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的,这时候必须要引入“法”的功用。他说:“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孰私王!”(《荀子·成相》)就是说,君主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的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只有将礼义道德和赏庆刑罚结合起来,才能够实现“合大众、美国家”的目的。
当然,荀子的法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在大数情况下,荀子的法的内在规定性相当于今天的刑,据《说文解字》解释,法即刑《尔雅·释诂》曰:“刑,法也”,所以说,在这里,礼的功能在于规范,而法的作用在于刑禁。由此也可以看出,在荀子那里,礼法并重却非等观,而是礼尊法卑的。他认为“礼”是法治的大要或大本,是法以外条例的纲要,“礼者, 法之大分,类以纲纪也。”(《荀子·劝学》) “礼”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 并提出了“国之命在礼”,“礼”是国家命运所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治乱的标准,是划分等级名分和职分的准则。故荀子曰:“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
荀子认为,礼和法都是古代的圣王、圣人所创造出来的,但是从礼和法的产生次序上,荀子认为是礼先而法后。《荀子·性恶》中两次叙说这个观点:“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由此可见其礼尊法卑的价值评判。
从荀子重视提高“礼”的作用也可以看出以礼义教化作为主要统治手段的儒家显著特征。荀子礼学是其学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被历代儒家学者视为偏门,但却为历代统治者提供了治国良方,有其深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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