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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民办教育的善治:引导而不是禁止

(2016-11-04 09:16:07)
标签:

民办教育

修法

禁入

分类: 教育时评
走向民办教育的善治:引导而不是禁止

《民办教育促进法》启动修订以来,可谓是一波三折。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修正案草案,新增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又引起轩然大波。从社会评论看,很多人不甚明了,以为是不允许民办教育进入义务教育;其实禁止的是营利性民办教育。这一轮《民促法》修订的亮点和难点,就是对民办学校实行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简单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也即俗称的“活着不分钱,死了不分财”。

主张营利性民办教育“禁入”义务教育的理由,是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以免它被资本的力量侵蚀,绝大多数人都会赞同这一理由。问题是营利性教育“禁入”能达到这一目的吗?这需要辨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名与实。据媒体介绍,上海所有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但是,无需讳言,这些非营利的学校都不同程度存在营利的事实。可见,贴标签、穿马甲并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应当认识,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提供免费、免试、就近入学的教育机会,主要是政府举办的公办教育的责任。公办教育足够强大,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儿童,义务教育公益性的价值就实现了。而民办教育的功能,主要不是教育公平,而是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这是在所有公共服务领域都存在的政府和市场的不同分工,是我们所说的“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由来。因此,在早已普及教育的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私立教育,后者成为一个国家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义务教育阶段不仅需要普惠性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例如珠三角地区大量面向农民工子弟的民办学校、农村面向留守儿童的寄宿制民办学校),也需要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从一些城市家长热衷于将子女送到国际学校,甚至送出国外,就不难看到这种有待提供和满足的现实需求。

关键是教育这样的公共事业领域,理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理应有更多的社会力量介入,提供更多的教育模式和不同的教育服务,这是现代教育所应具有的开放性、多样性和包容性。按照“禁入”的逻辑,义务教育不允许营利,学前教育为什么就允许营利,难道它更不重要吗?高中教育同样如此。简单地禁入,不利于政府的公共形象,也有违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通过利益杠杆的调节和政策吸引,引导民办教育走向非营利轨道,显然比简单地“禁入”更符合善治的理念。为此,建议立法草案将禁止改为倡导,表达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倡导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

区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民办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实行分类管理之所以比较困难,是因为与国外私立教育主要是捐资办学不同,我国的民办教育事实上是以投资办学为主,因此,2003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可以有“合理回报”。但是,民办学校大多不愿意选择不利于招生的“营利性”定位,而倾向于选择非营利而实现营利。可见,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关键,不是限制营利性学校,而是严格监管非营利性学校。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对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既对如何取得“合理回报”没有清晰的规则;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作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温州市进行了长达五年的有益探索,出台了“1+14”的政策体系,但是这些经验在这一轮修法中并未得到体现。可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有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需要解决。

增加教育的选择性、丰富性和公益性,还有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大幅度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让真正具有教育理想和情怀的社会公益人士能够大量进入教育,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办学的土地、建筑等硬件资源的重要性已经大大下降了。需要促进教育领域的创新创业,鼓励出现更多具有个性的小微学校,而不是使它们处于“非法办学”的状态,由“资本家办学”进入“教育家办学”的新阶段。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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