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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腐败”拉响城市义务教育警报
(2008-09-17 10:11:43)
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这是在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之后,政府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但是,在同一时刻发生的“名校腐败”案,却使这一善政蒙上了阴影。
最近披露的恶性案件,一是北京著名的“名校”中关村三小原校长王翠娟等4名校领导涉嫌贪污开庭受审,王翠娟证实该校的账外资金超过1亿元,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另一起是“邕城名校”广西大学附中的4名原副校长成为被告,该校非法收取“赞助费”近两千万元(《南国早报》,2008年8月22日)。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例如,去年8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门外小学原校长姚桂香就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她也是来自当地的一所名校,当校长仅3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达100多万元(新华社,2007年08月31日)。“名校”的“生产力”和校长的贪腐心同样巨大,是令人震惊的。
必须看到,城市义务教育的现实,距《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差距极大。在绝大多数城市、县镇的中小学,都存在严重的择校热、高昂的择校费,违背和破坏了《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免费和就近入学的原则。由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明确违法的,因而不象高中择校费还有“规范”和“管理”,小学和初中的择校收费基本处于失去监管、无法无天的状态。据北京师范大学今年年初公布的一项调查,北京市平均择校费用,高中阶段最高,为27518.34元;其次为小学,平均19637.83元;初中阶段收费为为13694.85元。“择校费已是一项重要的家庭教育支出和经济负担,高中生择校费已占到了家庭年收入的一半以上”(《北京青年报》,2008年2月18日)。它完全颠覆了义务教育的属性、败坏了义务教育的形象,拉响了城市义务教育的警报——如果学生在免除几百元学杂费的同时,却被收取上万元的择校费,岂不是很荒唐的吗?
虽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早已提出,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乱收费,但这一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确实发人深省。它经常被归因为“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但却是似是而非的。试问,与五年、十年、二十年前相比,城市的“优质资源”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学龄人口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在“名校资源”持续增加、学龄儿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择校竞争却日益激烈,显然另有原因。
通过倾斜政策人为制造学校差距,树立少数重点学校以“引领”教育发展的模式,源自50年代建立的重点学校制度。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之后,这一做法已经丧失了合法性,教育部也早已宣布取消中小学重点学校制度、停止高中示范校的评选。这一现实并未明显改变,盖因为这些变相的“重点学校”通过“寻租”收费,已经形成强大的经济功能,成为地方教育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摇钱树”;不仅是“摇钱树”和“形象工程”,而且是权势阶层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的近水楼台。在这些学校,除了有缴费上学的“缴费生”,还有许多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特权生”。政府主管部门与“重点学校”形成利益共同体,结成的“神圣同盟”,是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难以破解最重要的原因。
义务教育阶段以权择校、以钱择校的现象,公然挑战教育公平,挑战《义务教育法》,说轻些是不正之风;其实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真正纠正这一行为,主要已不是宣传教育的问题,而是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施教的问题。为此,必须引入教育问责制,严肃追究、惩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非如此,难有河清之日。
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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