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我还是知道一点“国家”与“政府”概念的区别的
(2009-08-13 1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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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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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周高论(8.4-8.11)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2838
No.2 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长江商报》,8月8日,作者:黄波
(原文摘编)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在1997年《律师法》中,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2008年新《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种表述,词语差异中透露的是理念的进步,即我们终于承认了律师的职业本位和民间本位。
但法律之外,现实中又总存在着一股要将律师拉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如内蒙古某区政府,就曾要求下辖区内所有律师不得为“民告官”提供法律援助。近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又言,要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政治当然必须讲,就律师而言,什么是最大的政治?新《律师法》也说得清楚不过,“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绝不仅是其当事人的福星,更是社会的福星,因为他们共同撑起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而众所周知,一国之法律,体现着全民和国家的意志,也自然包含着执政党的意志。只要在涵盖了执政党意志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我们还怕律师不讲政治和脱离监督?
【推荐理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说法其实并无大错。怕就怕“政府”“国家”不分,结果让律师不能构成公权力的制约。本文在“政府”、“国家”概念上也有点迷糊,但政府却万万不可迷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