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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我还是知道一点“国家”与“政府”概念的区别的

(2009-08-13 15:19:2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日志

    这个星期《南方周末》“一周高论”版在第二条推荐了我上周为本报写的一篇社评《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所附推荐理由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说法其实并无大错。怕就怕‘政府’‘国家’不分,结果让律师不能构成公权力的制约。本文在‘政府’、‘国家’概念上也有点迷糊,但政府却万万不可迷糊。”

    “何学峰、彭远文”两位的评审意见,读后有点滑稽感。我没有专门啃读政治学,但政治学的一点常识还是有的,对“政府”、“国家”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自认也略有所知。我这里用“国家法律工作者”,一是《律师执业条例》中原文如此,二是所谓“国家法律工作者”,本来就是指在政府工作或为政府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何、彭之所以认为我迷糊了这两个概念,估计是望文生义,以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所以认为这种提法并无大错,应该反对的是律师成为“政府法律工作者”。

    要理解这个概念,不妨看一下法律中对受贿罪的表述,受贿罪的主体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按何、彭的逻辑,应该是“政府工作人员”才是对的,殊不知,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如字面中所说,是指凡在一国中工作的,就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呢。

    和部室同事讨论,《南方周末》评语中“律师”对“公权力的制约”云云的表述也是站不住脚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基本职能。所以,律师和公权力之间,并不天然存在制约和被制约这种对应关系,虽然,很多时候,律师的具体工作,有可能对公权力产生监督作用。一个很简单的常识是,在私法领域,律师怎么去对公权力制约?如果政府请律师打官司,律师又如何对公权力制约?

 

附:一周高论(8.4-8.11)     评审:何学峰 彭远文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2838
No.2 律师不能退回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长江商报》,8月8日,作者:黄波
(原文摘编)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在1997年《律师法》中,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2008年新《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种表述,词语差异中透露的是理念的进步,即我们终于承认了律师的职业本位和民间本位。
但法律之外,现实中又总存在着一股要将律师拉回到“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力量。如内蒙古某区政府,就曾要求下辖区内所有律师不得为“民告官”提供法律援助。近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又言,要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政治当然必须讲,就律师而言,什么是最大的政治?新《律师法》也说得清楚不过,“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绝不仅是其当事人的福星,更是社会的福星,因为他们共同撑起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法行动显然就是律师最应该讲的政治。而众所周知,一国之法律,体现着全民和国家的意志,也自然包含着执政党的意志。只要在涵盖了执政党意志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我们还怕律师不讲政治和脱离监督?
【推荐理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说法其实并无大错。怕就怕“政府”“国家”不分,结果让律师不能构成公权力的制约。本文在“政府”、“国家”概念上也有点迷糊,但政府却万万不可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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