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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解读

(2017-02-24 10:37:09)

 

2017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针对2010816日《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来庭审录音录像闲置不用、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问题,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该规定自201731日起施行,预计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录音录像的主体:人民法院

根据该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其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也就是是说,人民法院以外的主体,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不享有录音录像的权利。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录音录像行为,将被视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并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全程录音录像:也有例外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存在中断或者不录的例外?

1.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仍要全程录音录像。只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2.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1)休庭;(2)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3)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对于符合规定人为中断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3.该规定适用于开庭审判案件,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不是必须录音录像。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当事人权利:查阅与复制

1.查阅。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复制。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录音录像的作用:法庭笔录与证据

1.作为法庭笔录。

1)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2.作为证据。

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2)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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