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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

(2011-11-08 09:41:49)
标签:

儿童权利

教育

法学

育儿

分类: 工作与生活

《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

    作者简介:

    管华,1977年生,河南光山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研究兴趣: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宪政史、思想史。

    已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60年宪法学十大关键词》、《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宪法学透视》、《科学执政刍议》、《被遗忘的“开国大典”——评七五宪法的遗产》等。

 

 

    目前宪法学界对于儿童权利的关注较少,对受教育权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受教育平等权、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研究较薄弱。本文以儿童权利为起点,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书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儿童年龄的法律规定,以生理、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依据为基础,辅以我国的用语习惯、群众认知、工作机构和法律规定,提出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应为14岁。

    二、本书在综合了已有的人权证成范式的合理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权证成的尊重范式,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儿童观的流变,对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进行了初步论证。

    三、在受教育权的性质上,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精神成长权和文化生活权,自由权侧面是受教育权的本质。结合宪法学界关于基本权利的几种功能的理论,分析了受教育基本权利的自由权侧面和社会权侧面。

    四、在受教育基本权利的自由权侧面,提出家长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基础,对公立学校的选择权和在家上学的权利都应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证。就近入学的权利被转化成义务有违宪和违法之嫌。

    五、在受教育基本权利的社会权侧面,提出中央政府应承担起基础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应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承担给付义务才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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