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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怒斥强拆能“叫醒”地方不再违法吗?

(2019-10-21 15:26:03)

审判长怒斥强拆能“叫醒”地方不再违法吗?

文/洪巧俊


昨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最高法审判长怒斥地方政府漠视强拆 已驳回再审申》,文章称,近日,“最高法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政府漠视强拆”视频引关注。

视频内容系今年2月,郴州市北湖区政府不服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询问的庭审画面。北湖区政府的再审申请已于今年3月被驳回。


庭审画面中可以看到,再审申请人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称,案件所涉楼房被拆除与当地政府无关,区政府并没有实施拆除危房行为,根据利益相关公司瑞鸿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涉案房屋是由瑞鸿公司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内容拆除的。

此后,审判长对这一说法表示质疑:“我们两分来讲,如按一二审认定结论,房屋系政府委托下,办事处与涉事公司违法拆除,应追究政府行政责任。反过来说,如瑞鸿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私自拆除,政府有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辩称是否启动追责他们并不清楚。

审判长怒斥:“你们作为区政府来讲,地方这么大的事件,如果你们认为是它(瑞鸿公司)拆的,这不是小事,怎么可能4、 5年了没有启动任何(程序),它出个说明,就轻飘飘的,这个事它背锅就完了?这锅不是这么背的啊。


审判长的这个怒斥,引来了网民一片叫好声。

为何总是违法的强拆不断?显然是地方政府不作为,如果追责,还会有如此之多的违法强拆?


审判长还在庭审中如此评论:“我们反复在强调法治政府,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做的。有时候有一个误区,特别是在征地强拆的案件中,经常有答辩方称是某公司或某个人拆的。我一直想问的第一句话是,那么这个公司或个人被追究责任了么?如果没有,要么就是政府委托的,要么就是放任。


一针见血!

何此是放任,有的就是官商勾结,所以老百姓告状无门,这也是出现人命案“血拆”的根本之因。

以前有的是地方是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拆迁队,官员自己冲锋陷阵,但这种方式一旦出事,锅得自己背。

如今交给拆近公司,锅就由他们背,到时地方政府用一种办法来补偿,既规避了责任,又达到了拆迁的目的。

不管何种方式,都可能有一只地方政府的手在幕前或幕后指挥。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法院不敢受理违法拆迁案,就是受理了也往往被驳回诉讼请求。诉求也往往在漫漫长路上,不知何日是个头。

2016年6月,屋主黄晓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湖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晓泉的诉讼请求。黄晓泉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甚好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了公道,发回了重审。


当区政府的代理律师还当庭辩称“他们双方有一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审判长硬怼了过去:“一个公司签个合同就能把人家一栋楼拆了,还把人都连夜赶出去了”。说到这里,审判长气愤地说:“我们的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秩序吗?”


这个怼得好,连夜把人赶出去,还是以人为本吗?这还能有安全的环境和秩序?

这种怒怼,怎么能不叫老百姓叫好,怎么能不叫老百姓很解气?

老百姓有多的委屈无处诉,有多少怨气无处发?而这位庭长是为百姓怒,为百姓怼,老百姓就解气,就拍手称快!


有评论说,“这次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判长的当庭怒斥,就是为“叫醒”那些漠视民众权益的地方政府官员:公司没有权力强拆,有协议也不行;依法律,基层政府也不能直接强拆,必须申请强制执行;连夜赶人之类的强拆,危害公民的安全感;对于违法强拆,地方政府必须追责,而不是让公司出来背锅。其实,最高法院已在相关裁决中明确: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违法强拆确系“不知情”,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拆系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违法强拆一直是社会之痛。而更令老百姓失望和无助的是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带来的维权困境。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是不作为,而是乱作为,这也带来了民生之痛。比如轰轰烈烈的抢棺材运动与野蛮殡改,都是违法的,村民们并不是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而是无法抗争,告状无门,连那著名的法学专家都没办法保住父母的棺材,老百姓还能怎样?


2018年7月,巧哥在《论高安野蛮殡改10罪》一文中说,从宪法角度,在强行收缴(棺材)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为?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从物权法角度,公民自购存放于家中的棺木属于公民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政府强行收缴属于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无法律依据。棺木是私人财产,强制收缴,或低价补偿,都是违法的。

从民法角度,首先强行起棺的暴力行为,有违风序良俗;其次强行起棺、挖人祖坟,虽然死者已矣,无名誉权和人格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悲中抢尸”就是侵害了死者的名誉,让死者遭受了侮辱。


对违法的野蛮殡改,巧哥连续写了7文痛批,却被7连删,直到“巧哥有话说”被封号(请关注巧哥新号“巧哥有话讲”)。但如今一些地方依然在搞平坟运动。


如何“叫醒”,就是要让违法的地方政府官员付出沉重的代价,严厉追查他们的责任。


地方政府理应带头遵纪守法,才能维护政府形象。

最后巧哥还是为这位审判长点赞,他的斥责掷地有声,体现的是法制精神,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旗帜鲜明地给民众权益撑腰,让大众看到了法制社会的光明前景以及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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