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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的那裤裆里的事  不是小事

(2015-03-02 18: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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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政协委员提的那裤裆里的事  不是小事

洪巧俊

孙建方委员说,男男聚众淫乱应明确为犯罪。男男同性艾滋病传播比例从2006年的2.5%升到去年上半年的25.1%。男男同性传播上升幅度最快,在许多大中城市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最主要途径。孙建方说,法律对于卖淫、聚众淫乱的惩处仅限于异性间,应补充同性淫乱行为的规定。( 2015年3月2新华报)

孙建方委员说的 “裤裆里的事”(网友语),成了两会之前最热闹的“打闹台”热点新闻。网友把孙建方委员说的“男男”,说是裤裆里的那点事,显然是认为这事上不了台面,小事一桩。如一些网友所说,人家又没有损害社会,每个人都有选择爱的权利。

这种说法显然是混淆是非,不错,每个人都有选择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首先要弄清楚“男男”是不是犯聚众淫乱?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不管是否损害社会,只要是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都是聚众淫乱罪。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如果孙建方委员说的“男男”,只是俩人就构不上聚众淫乱罪,如果是“男男+男”就触犯了刑律。孙建方是皮肤性病学专家,全国皮肤病理学组副组长,博士生导师,长期工作在临床第一线,积累了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对皮肤组织病理诊断有较深的造诣,他提的应是从他专业方面来考虑的。他还认为法律要一视同仁,法律对于卖淫、聚众淫乱的惩处仅限于异性间。那么,同性卖淫、聚众淫乱,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这种“男男”有没有卖淫行为?但惩罚的只见异性,却似乎难见同性。如果同性存在卖淫行为,没有受到惩罚,显然有损于法律的公平性。还有男人强奸女人、男人诱奸少女受惩罚,不见惩罚女人强奸男人,既使是女人诱奸、强奸少年儿童,也不会得到惩罚。《华西都市报》曾报道了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某村,婶婶诱奸侄子。念初二的吴金才13岁,当时他就有了1.60米的个子,相对于同龄人来说属发育较早的,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小帅哥”。然而,“小帅哥”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享有快乐的生活。因为他的婶婶每三天就要和他来一次。还威胁他:“如果你将事情告诉你爸妈的话,我就去派出所报案,说你强奸婶婶,看你是想说出去,还是愿蹲牢房。” 处在最弱势位置上应该是未成年男性,尽管他们处在最弱势位置上,但由于他们是男性,权益的保障被“男性”这两个字淹没了,被柔弱的女性掩盖了。少儿被女人凌辱、强奸也只有自认倒霉,谁叫你天生下来就是男性?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法律为何总是如此偏袒女性?

裤裆里的那些事,其实说是大事也大,说是小事也小。但事再小,只要触犯了法律,就是事大。在一些人看来,聚众淫乱关着门的又不损害社会,是小事,但“小事”犯罪,作为执法部门就应当做“大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聚众淫乱不管是“男女女”,还是“男男男”,按照刑法第301条都是犯罪,就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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